审计制度
湖南开放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21-03-30  发布人:sjcadmin  浏览量:109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完善内部审计基础工作,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试行程序》和《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评价及内部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处对内部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收集、整理、保管好内部审计档案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按内部审计项目案卷形成过程实行分工负责制,同时接受学校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审计处设兼职档案员,负责完成案卷的收集、登记保管及在次年6月30日前向学校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 内部审计档案立卷坚持谁审计谁立卷原则,项目审计组组长为内部审计档案立卷责任人,负责项目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通过,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后,移交审计处兼职档案员。

归入内部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一) 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和部门、单位下达的相关文件,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交处理书等内部审计公文;

(二) 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三) 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四) 检查内部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和内部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

(五)与内部审计项目有关的来信和来访记录;

(六)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内部审计档案的材料。

第六条 组卷程序:拟定案卷标题、组成案卷文件单元、卷内文件排列和编号、填写卷内目录与备查表,案卷封面的编目与案卷装订等。

第七条 内部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内部审计项目可以立一个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内部审计项目合并成一卷;跨年度的内部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条 内部审计案卷内的文件和材料,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内部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内部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将审计证据汇总、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九条 内部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十条 内部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内部审计项目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6—50年)和短期(15年及以下)三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档案的密级及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按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二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档案安全、完整,在未移交学校综合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应由审计处兼职档案员分别存入档案柜内,专柜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受损变质和丢失。入柜的内部审计档案要按一定顺序编号存放,以便查找和使用,不得带出办公室。借阅这部份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审计处内人员,凡调阅卷内文件、材料,需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且用毕及时放回原卷;凡校内外单位(包括上级)需将档案借出或要求出具内部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档案的销毁。由审计处根据保管期限提出销毁意见,与学校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鉴定和清点核对,编造内部审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审计处派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内部审计档案销毁清单册要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 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内部审计档案者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内部审计档案损失的人员,由审计处向学校提出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