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
湖南开放大学财务预算与执行情况审计暂行办法
日期:2021-03-29  发布人:sjcadmin  浏览量:105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财务预算的合理安排与执行,做到收支平衡,量入为出,促进财务的规范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湖南开放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与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财务预算与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其中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预算编制的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公开性、合理性怎样;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全部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有无遗漏,收入来源是否可靠。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等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说明原因,是否按规定程序报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四)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四条 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上级拨给的各项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创收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及下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综合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学校组织的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有无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自制收费票据等问题;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五条 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捐赠与投资支出等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乱发钱物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三)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真实,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暂收及暂付等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和投资失误等问题。

第六条 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收入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和出现赤字,应分析其原因;

(二)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其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四)预算执行的实际效果如何,收支预算完成率、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和重点项目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事业支出增减率等情况怎样;

(五)预算执行后当年的经费结余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如何。

第七条 对学校预算与执行情况的审计方式

(一)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学校审计处应当参与财务部门预算编制方案的确定,积极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事中审计,学校审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收支进度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审计,针对执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终审计,每年学校审计处应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学校审计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以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财务部门应按审计要求时限及时提供下列资料:有关预算编制、预算管理的规定、办法、制度和文件;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方案;预算调整的方案和说明以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有关项目账等;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等;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报告等;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收费依据等。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在对预算及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学校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审:张思敏; 二审:胡广 ;三审:成京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