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以及《湖南开放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所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接受委托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依法做出内部审计评价。
第四条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和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进一步促进学校加强财经管理,并为学校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门归口提请学校党委批准后,向审计处发出审计委托书,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由审计处负责实施。
若遇大范围轮岗等原因导致需要审计的领导干部较多时,组织部门可以选择一些人、财、物等重点岗位或任期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抽审。
第六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和实体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2.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3.任期内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4.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5.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6.组织部门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7.对学校目标管理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是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对其目标管理单位(实体)进行管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有关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能否按规定、协议和合同及时足额上交学校有关费用和盈余。
第九条 有关领导干部任职三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三年的财务资料为主(任职期不满三年的,以任职期为准),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十条 审计处接到审计委托书后,应立即做好审前准备工作,
办理审计立项,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实体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并在学校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实体应当按照审计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非独立核算的单位由财务部门协助提供有关会计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在审计组进场开展审计工作起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订“审计承诺书”。
第十二条 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有关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审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搜集和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同时,应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学校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后,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实体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实体和领导干部本人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实体及领导干部本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必要时,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第十四条 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提交给委托审计的部门,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实体执行。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由学校有关部门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客观评价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审计,并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发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审:张思敏; 二审:胡广 ;三审:成京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