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64号)和《湖南开放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归口学校后勤基建职能部门管理。学校审计处依法对上述工程进行审计、监督,促进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基建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条 审计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是指学校以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装饰、修缮项目。
(二)本办法所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至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前,学校审计处对工程招投标程序、工程合同或协议、工程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合法、投资效益等进行的审计监督。
(三)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范围:学校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均属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对象;对单项工程经费造价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基建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完毕的项目名称、审核金额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可视具体情况进行抽审;单项工程经费造价在 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由后勤基建职能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审计处复核。
如有特殊情况,工程造价一次性包干的,原则上要求基建职能部门提供工程预算,并将施工合同报审计处备案。包干工程竣工后,由审计处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决算审计。
第四条 审计方式分为审计处自审和委托社会审计两种,凡符合第三条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结算,在学校后勤基建职能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再由审计处进行审计或由审计处负责办理有关委托审计事项。
第五条 审计内容
(一)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设计是否符合国家低碳、环保、节能的要求,设计质量是否达到要求,设计方案是否经过遴选对比,技术经济指标是否最优。
(三)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全面体现了招标人的要求;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是否准确,清单特征描述是否恰当齐全,清单子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项,针对招投标中施工方不平衡报价是否有防范控制措施;招标控制价是否合理。
(四)项目招标过程、内容等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项目承包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计价依据,主要材料的质量、规格、单价,拨付款办法,结算审定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合同中监理、设计、建设方现场管理人员、审计人员的权限和责任是否明确;重点应审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一致;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可能造成结算纠纷的情况;无论新建或维修项目均严禁与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合同。
(五)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的高估冒算行为,在开工前审计时,应要求各单位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单位报送的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要达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质量要求;在签订合同时, 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交书面“决算报价信誉承诺书”。
(六)项目资金支付、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期限等约定是否在合同中明确。
(七)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采购方式是否合理合规;有无盲目采购或高价采购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维护是否有效,有关材料的质检证明是否齐全,有无假冒伪劣产品。对合同未约定价格且项目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统一价格的数量多或价值高的材料,建设方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在采购时是否及时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材料价格。
(八)审核项目变更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金额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变更,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分清变更性质和责任方,并分析是否有必要进行变更及增加投资情况,是否存在以变更名义骗取建设资金的行为;变更引起新增单价子目时,应当按合同、清单严格审核其合规合理性。
(九)督促基建职能部门做好施工签证,使其真实、规范,杜绝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的行为。所有签证资料建设单位必须保留原件,审计时应核对原件。项目中的所有会议纪要必须由建设单位起草不得由施工单位代笔。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审计程序
(一)凡在审计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于开工前将工程资料书面报审计处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施工图纸、招投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非招标工程的预算书),招标书(非招标工程的工程详细要求),主要设备及主材的型号、规格,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合同(协议),建设资金渠道等,审计处依据备案资料制定具体工程项目的审计计划。
(二)工程竣工后,基建职能部门应及时提供工程项目结算的初审材料,经施工方书面签字认可,报后勤基建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审计处。
(三)报送的审计资料包括施工合同或协议,施工图纸(含竣工图)及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设计变更等记录,预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式、材料分析表、主材价格调整及依据、零星用工、工程变更、工程验收资料)以及主管部门对本项工程的审核资料等。
(四)审计处对每一项基建、修缮工程进行审计前,填写审计前基本情况及审计审核登记表,若送审材料符合要求,审计处办理签收手续;若不符合要求,暂不签收。待补齐所要求的资料后,才进行审计。
(五)对符合审计程序、资料完整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专业技术性强的,内部技术力量不足的或者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六)审计完毕,审计处出具审核定案初稿,与工程施工方见面,如施工方对审核定案初稿没有异议,则应签字认可;如有异议,则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有原则分歧,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的工程项目,可按有关程序提请复审。按照财政规定,需送财评审查的项目最终造价以财评审定金额为准。
(七)工程结算审计后,审计处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双方应在15日内核对完毕,超过25日不进行核对的,视同对审核定案初稿的认可。
(八)审计定案后,审计处负责人审签,呈审计主管领导审定并签发工程审计意见书。
第七条 审计要求: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中的基础工程(含土方工程和隐蔽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的每一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须有审计处人员参加,审计人员应详细记录,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跟踪审计。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中合同约定单独采购的设备或材料,后勤基建职能部门应首先对材料报价清单进行初核,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采购定价,定价结果报审计处备案。
(三)审计人员在工程审计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四)报送审计的工程结算在未下达审计意见书前,财务部门应留足工程尾款。
(五)后勤基建职能部门应将每项基建、修缮工程预决算资料复印一份送审计处留档。
(六)后勤基建职能部门应将年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计划及时报送审计处备案。
(七)后勤基建职能部门凡是发现施工单位篡改签证资料的;签证明显与事实不符且金额超过实际造价1万元的;施工单位报审总造价超过审定总造价30%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取消在我校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若不及时整改,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八)凡应由审计处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而未经审计处审计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付款。否则,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九)审计处负责对拟委托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资质及项目具体承办人员的执业资质进行审查,亦可以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选定。审计处对受委托中介机构按时、独立、依法完成受托审计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为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委托中介机构的合同中应明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有权对受托审计项目进行复审,复审核减额超过3%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与受托中介机构的合作,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审:张思敏; 二审:胡广 ;三审:成京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