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
湖南开放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日期:2021-03-26  发布人:sjcadmin  浏览量:109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加强学校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湖南开放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拨付、筹集、创收、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情况、财务收入、财务支出、结余及分配、专用基金、资产、负债、财务决算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校财务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三)财务管理部门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四)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

(五)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第五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否本着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的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调整的项目、数额及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执行结果如何,与计划差异较大的,应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六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自制票据等违规问题;

(三)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

(四)收费票据是否与账面核对一致。

第七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类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资金结余及分配的审计内容:

(一)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九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等是否符合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类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单位或用途进行支付或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类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执行是否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核算,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资金风险问题等;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是否做到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是否存在公款私借的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教材等存货物资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了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物资或超计划自行购买等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资产流失和被无偿占用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款、暂存款及应缴款、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上缴等。

第十二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及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等情况;

(二)年度财务决算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及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说明是否真实有据;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五)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在对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

第十四条 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审计处依法有权要求学校财务部门或其他被审计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承诺并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法》、《会计法》和国家、湖南省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湖南开放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若审计处审计力量不够,可调用兼职审计人员参与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审计处必须进行复核确认并出具复核确认意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审:张思敏; 二审:胡广 ;三审:成京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