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安全,根据《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湘教发〔2025〕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等情况下方可对外出租出借。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依法依规,加强风险防控,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定的要求。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办理应遵循安全规范、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决策程序实施,涉及“三重一大”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第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学校选聘符合规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招租价格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应不低于评估价。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学校公务用车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出租土地资产的,应按土地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统一领导,学校校长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综合管理、监督和汇总,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办理无使用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和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租金催缴。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责任部门,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并加强出租出借后的日常安全监管。
第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收取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费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省财政,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部门,依照党纪国法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场地的日常治安管理、停车管理及收费,与承租承借方签订《治安、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
第十三条 后勤与基建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场地的保洁和水电费收缴。承租承借方用电应使用后勤与基建处安装的预付费装置,先付费后使用。对于用水量较大的承租方,单独设立水表并收取水费。水电费必须直接汇款至学校账户,由财务处开具相应票据交承租承借方。
第三章 出租出借办理
第十四条 房屋及构筑物资产用于食堂、银行、电信、邮政公共服务的;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 300 平米(含)以内的;账面原值在 200 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 需求单位(部门)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出租出借部分国有资产的请示(模版附后)。
2.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后,按照《湖南开放大学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附后)办理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超出第十四条规定范围的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再由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按照《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湘教发〔2025〕21号)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出租出借期限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临时性情况,由需求单位(部门)向资产使用管理部门申报审核,经需求单位(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自行与承租承借方签订协议,并要求承租承借方按协议及时向学校账务缴纳出租出借费用。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公开竞价招租,特殊情形需协议招租的,应按学校相关决策审批程序进行。学校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七年的,需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与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承租方到期退租或终止合作办学协议,由学校管理校企合作的职能部门到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办理退租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承租方若需对承租房屋(场所)进行装修,装修方案报学校后勤与基建处、保卫部审核,审核通过并签署《房屋装修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行装修。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免租金装修期限(承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为20天,100至300平方米的为30天,3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平方米,免租金装修期增加10天,最长不超过200天)。
第二十条 校属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如有违反,学校将依据校纪校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学校制度中涉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容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解释。
关于出租出借部分国有资产的请示
( 范 本)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我单位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与xxx企业(公司)达成初步合作协议,需使用学校国有资产(名称 xxx ,位于 xx 校区 xx 地点 面积 xx),为切实盘活闲置资产,发挥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经国有资产使用管理xxx单位(部门)的同意后,根据《湖南开放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对外出租出借该部分国有资产的请示。
妥否,请批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清单、论证报告、合作方案(包括租期、出租方式、协议、合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