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放大学采购及招标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晰学校采购及招标活动行为,促进采购及招标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湖南开放大学采购及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与招标行为。
第二章采购活动的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三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校级采购和部门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
(一)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
(二)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 货物与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工程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
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更新后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校级采购是指采购项目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金额达到校级采购限额标准,由学校招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或由服务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校级采购:
(一)工程建设、改造项目、修缮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二)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5000元(含)及以上的(部门包干经费开支的除外)。
对于5万元以下的项目,服务中心可根据项目情况授权申报部门实施分散采购。
(三)校级采购原则上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完成交易。
第六条 部门采购是指采购项目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金额未达到校级采购限额标准,由申报部门组织的分散采购。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部门采购:
(一)工程建设、改造项目、修缮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基建职能部门在年度入围的服务单位中确定。
(二)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下以及部门包干经费开支的项目,涉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项目需按照设备申购流程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部门采购原则上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完成交易。
第三章采购立项审批
第七条 承办部门在申请采购立项前,做好需求调查,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接做好采购或建设方案的技术论证工作,论证应包括技术、场地、经费、环境、管理等方面。校长办公会要求对项目方案进一步论证的,由项目承办部门配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采购或建设方案论证,论证会应邀请相关专家及学校财务、审计、资产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并形成专题报告或纪要。承办部门负责按会议要求修改完善采购方案,经学校审计部门或其指定的审计单位初审,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实施审批。
第八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项目的实施审批规定如下:
(一)立项审批
年度预算内已经立项程序并明确采购项目的,可按本条第2款进行实施审批;无预算项目按照学校《湖南开放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增加预算后方可实施;属于学校“三重一大”项目的立项,按照《湖南开放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审批
1.属于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部门采购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2.属于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和校级采购,单项或单次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经部门负责人和采购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单项或单次金额在3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经部门负责人和采购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实施。
3.采购项目的合同估算价达到省(市)集中采购标准的,除执行上述审批程序外,还必须审核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是否进行采购意向公示、是否进行采购价格审定(需要财评的项目送湖南省财政厅进行财评)。
(三)采购方式审批
服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的采购方式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较大或较复杂的项目采购方式需提交校长审批。公开招标转非公开招标及特殊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需提交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四)招标文件审批
服务中心与项目申购部门对招标文件意见有分歧无法取得一致时,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须公开招标采购及特殊采购的招标文件由服务中心报领导小组审批;属学校“三重一大”项目招标,按照管理权限须报送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四章采购招标实施程序
第九条 实行委托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机构的产生办法如下:每三年由学校公开招标3-5家代理机构。每次招标前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服务中心在入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1家,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代理业务。如果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截止抽取时点尚有学校正在代理业务的或拒绝代理的,作无效抽取或自动放弃处理。如果代理机构都有学校代理业务,按代理时间先后和代理项目数多少等研判确定。
学校重大项目需进行委托招标时,由学校领导小组在现场勘察或听取情况介绍的基础上,依据入围招标代理机构执业状况、相关专家团队建设、代理同类项目的业绩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择优选取。
第十条 采购招标项目必须编制招标文件,其相关要求如下:
(一)招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及数量、实施地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标价含义、投标开标定标的日程、评标原则、项目特殊标段划分、付款结算方式、工期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签订合同要求的主要条款。对特殊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及规格。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严谨规范、科学合理,符合采购项目预算审计要求。招标文件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主要技术参数,以使投标单位的投标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有利于评标和合同的签订。
(三)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校级采购项目,项目部门协助服务中心编制招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按照《管理办法》审批后对外发布。须公开招标采购及特殊采购的招标文件由服务中心报领导小组审批;属学校“三重一大”项目招标,按照管理权限须报送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规定执行;服务中心组织的校级采购,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校级采购的项目,应当在校园网或其他符合规定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且公告期不得少于二十日。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缩短,但最少不得少于十日。
(一)符合招标条件且满足《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需紧急采购的;
(二)招标采购单位预先发布过采购预告的;
(三)采购货物或服务属于通用商品和标准服务的;
(四)同类采购项目连续实行协商供货制度的。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校级采购的项目,应向不少于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取得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二)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校园网或其他符合规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四)投标人只许提出一次报价,而且不许改变其报价;
(五)评审办法可以采取综合评分法或最低评标价法;
(六)中标结果应当在校园网或其他符合规定媒体上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日。
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校级采购的,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三种方式进行采购的,按照《管理办法》执行;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二)邀请供应商方式: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以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邀请1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特定供应商参与。
(三)响应文件时间: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从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四)对采购文件修改应遵循的时间要求: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谈判/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询价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单一来源采购对采购文件修改应遵循的时间要求与公开招标方式相同。
(五)供应商报价要求: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有一次以上报价机会,并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有二次以上报价机会,并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询价采购供应商只有一次报价机会,而且不得改变报价;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一般情况下可以多次报价。
(六)评审办法:竞争性谈判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询价采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服务满足采购人需求,报价合理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中标结果应当在校园网或其他符合规定媒体上公布,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日(质疑期7日),单一来源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开标由服务中心负责人主持,一般情况下监督小组成员、项目部门代表和所有投标人参加。自行招标的开标地点原则上应为学校专用“招标工作室”。
开标时,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逐一审查各投标人的标书密封情况;
(二)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拆封标书,审查投标人或标书是否存在下款规定的废标情况;
(三)投标人或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众宣布其为废标:未密封的;无投标人及其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印签的;应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的;
(四)工作人员当众唱标,有二次或以上报价的,可以明确只对最终报价唱价;
(五)开标过程由服务中心负责记录,并由所有参与人签字后存档。
第十三条 评标由项目评标小组负责,并按如下要求实施:
(一)评标专家抽取方式和原则。开标前24小时内,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服务中心在学校校内外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并通知到会;评标专家由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公开招标的专家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他采购方式的专家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校内专家原则上在校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项目申报部门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会上由项目申报部门派1-2名业主代表介绍项目情况和回答评委相关问题,并代表项目部门在有关评审记录和结果表上签字确认。
(二)学校安排相应评标经费,参与评标的评委可获取适当的报酬。标准如下:
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200元/人计,延期时间段在200元/人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50元/人,最高不超过400元/人。
评审组长另加计50元/次。
第十四条 评标活动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评标小组全体成员会议推举产生评标小组组长。
(二)组长主持评标活动。
1.分配评委工作,开始评标活动;
2.评委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并做好审读记录;
3.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4.评标结束后,项目评标小组应当众宣布评标结果。
评标结果需经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根据评标小组意见或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对评标小组确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由服务中心组织,一般应包括项目部门代表、相关专家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根据考察情况,考场组认定拟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具备履行合同条件,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选择。
第十六条 评标小组确定的中标结果应在校园网或规定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服务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项目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程序严格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应注意收集整理项目立项、资金来源、招投标过程及项目合同、验收等文书资料,并按项目及完成年度存档。服务中心应将招标文书资料服务中心按项目完成年度保存三年(含完成年度),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超过三年的招标文书资料按年度整理后,移交学校档案室永久保存。
项目存档文书资料主要包括:招标立项申请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报告、开标过程记录、中标人投标书、评标报告、定标审批表、中标公告、项目合同、验收报告等,且一般应为原件。
第十九条 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规定,校内分散采购原则上应通过湖南省政府电子卖场采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发布相关附件。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