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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开放大学房屋、场所、设备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1-05-18 09:02:43  发布人:zcgladmin  浏览量:403

湖南开放大学房屋、场所、设备

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房屋、场所、设备对外合作的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安全,根据《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湘财资〔201822号)和《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湘教发〔202010 号)等文件规定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部门)的房屋、场所、设备对外合作行为,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房屋、场所、设备必须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方可用于对外合作。

第四条  对外合作方式包括出租出借、校企合作、合作办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方式。

第五条  对外合作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教科研用房、行政办公场所及生活附属用房;

(二)会议室、报告厅、体育场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

(三)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及家具、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后勤生活设施设备及家具、文艺体育设施设备及家具等;

(四)学校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

(五)学校的其他物品。

第六条  对外合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风险可控”的原则,凡涉及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特殊情况需协议招租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出租出借方式对外合作的,由资产使用单位或业务部门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组织召开可行性论证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并形成书面决议或会议纪要。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1)房屋及构筑物资产用于食堂、小卖部、银行、电信、邮政快递等公共服务的;

2)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米(含)以内的;

3)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党委会审定。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的;

2)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第八条  以出租出借方式对外合作统一由资产管理处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自行确定,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两份)报省教育厅备案:

    1)房屋及构筑物资产用于食堂、小卖部、银行、电信、邮政快递等公共服务的;

2)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米(含)以内的;

3)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两份)报省财政厅备案;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米以上、500平米(含)以下的;

2)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1)凡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500平方以上的;

2)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第九条  出租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租赁底价。

第十条  签订租赁合同,并于60日内将所签订的正式合同提交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其他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合作方对承租资产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需超过七年的,学校在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与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合作办学需要使用房屋、场所、设备的单位,一律与学校相关合作部门及校企合作办公室达成合作意向后,由资产管理处参照出租出借管理程序办理房屋、场所、设备使用报批或备案程序;

凡与大学生创业就业有关的合作项目一律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把关并签署合作协议后,由资产管理处参照出租出借管理程序办理房屋、场所、设备使用报批或备案程序;

凡有相对固定合作方且属阶段性需要使用房屋、场所、设备的单位,一律由相关部门提出,由资产管理处参照出租出借管理程序办理房屋、场所、设备使用报批或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所有需要使用房屋、场所、设备的合作方必须与学校签订房屋、场所、设备使用合同,合同须经学校保卫、后勤基建等职能部门会签。同时将合同报备学校保卫处和后勤基建处。合作方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所的主体结构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临时性短租的公房(场所),短租租金标准:室内按每平方每天不低于3元、室外按每平方每天不低于1元收取。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对外合作房屋、场所、设备的日常管理包括校方设施设备维护监管、租金(或国有资产使用费)和履约保证金收缴、水电费收缴、物业费收缴、停车管理、安全监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租金(或国有资产使用费)收缴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根据合同向合作方发出《付款通知书》,租金(或国有资产使用费)原则上采取预缴方式,直接汇款至湖南开放大学账户,由资产管理处联系财务处开具发票交合作方。

第十六条  水电费、物业费的催缴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合作方用电应采取预付费方式,先付费后使用。对于用水量较大的合作方,单独设立水表并收取水费。水电费直接汇款至湖南开放大学账户。

第十七条  停车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第十八条  合作方若需对承租房屋、场所、设备进行装修,装修方案报学校基建职能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并签署《房屋装修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行装修。有偿使用合同中应明确免租金装修期限(承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为15天,100300平方米的为30天,3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平方米,免租金装修期增加5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第十九条  对外合作房屋公共部位(主要指房屋的楼梯间、通道、电梯等)的保洁由学校聘请的物业公司负责。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保卫处与合作方签订《治安、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负责进行日常治安巡查,并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外合作房屋、场所、设备的退租或收回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合作方如果有设备、办公家具搬离校园,需报告学校资产管理处,并由资产管理处出具证明后,到保卫处办理出门手续。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对外合作的房屋、场所、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对对外合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性质严重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将学校房屋、场所、设备对外合作的;

(二)弄虚作假、串通舞弊,隐瞒租金收入、低价对外合作固定资产或签订虚假合作合同的;

(三)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合作资产收益的;

(四)因预防措施不利造成对外合作资产流失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对外合作的房屋及构筑物不得用于下列经营活动:

(一)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性等危害性物质;

(二)开设酒吧、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

(三)危害国家和学校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等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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