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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开放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日期:2023-10-28 09:20:11  发布人:hnddrsc_1  浏览量:1418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增强教职工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强化岗位职责,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职工(在编职工)、编外聘用职工(长聘人员)。校属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其考勤管理制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制定企业教职工适用的考勤管理办法并由企业进行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教职工的考勤结果是人员聘用、评先评优、奖惩的依据之一,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及校内分配挂钩。

(二)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发生瞒报、漏报、迟报等现象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考勤人员责任。

(三)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擅离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按日考勤制度,除教学部门专任教师以外,一律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作息时间考勤,具体规定为:

(一)作息时间:按学校规定执行,原则上教职工每周工作5天,每日正常工作时间按学校相关通知规定执行。

(二)考勤内容:主要包括在岗、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的人员名单、天数、次数等。

(三)考勤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指定专门人员(考勤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考勤员应于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如遇双休日、节假日,可提前或推后一天)向人事处报送考勤表。有请假情况的,须同时附上经批准的请假条、医院病假证明等证明材料。凡请假手续不完备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五条  学校对教学部门专职教师实行教学工作量与工作责任制相结合的工作任务制。专职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在以下规定时间须到校考勤:

(一)教学计划内授课时间(含辅导与实验)或所在部门安排的值班期间;

(二)学校与所在部门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学校与所在部门举行的必须参加的会议、集体活动及安排的其他工作时间。

第六条  安全保卫、网络维护或教学服务保障等特殊岗位如有特殊要求,其坐班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七条  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网上申请,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上班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销假。

第八条  批准权限

(一)教职工因个人原因需临时性、短时间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半天的,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教职工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教职工请假4天至7天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并纳入个人请假天数;教职工请假超过7天的,还须报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各部门负责人请假7天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7天的,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五)学校校级领导请假的,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六)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离开学校所在地(长沙)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教职工请假10天及以上的,在计算请假天数时,请假期间出现的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包括寒暑假)均应计算在内。教职工于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放假前已经完成销假的,法定节假日结束后1周内或寒暑假结束后1个月内不得又因同一事由再次请假,否则按连续请假计算请假天数。

第十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未休满原请假天数提前上班的,经核实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请假期满后仍需继续请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续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再补办正式续假手续。教职工在外续请病假的,在回校后补办正式续假手续时,需出示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和就诊病历、医药费、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见习期(试用期)教职工请假从严控制。见习期(试用期)内凡请假累计超过20天不满1个月的,其见习期(试用期)顺延1个月;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见习期(试用期)顺延2个月;超过2个月的,学校予以解聘。

第四章  请假期间待遇

第十二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一)档案工资

根据国家规定,一次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不扣档案工资;2个月以上5个月以内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档案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档案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不扣档案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档案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档案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档案工资的80%。

(二)校内绩效工资(详见《湖南开放大学绩效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

1.全年累计病假15个工作日以上者,按全年实际请假天数减15天减发日均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均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均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

2.全年病假累计15个工作日以内,不扣奖励性绩效B;16个工作日以上25个工作日以下的,扣奖励性绩效B的5%;26个工作日以上35个工作日以下的,扣奖励性绩效B的10%;依此类推,请假天数每增加10个工作日,扣奖励性绩效B亦相应增加5%,直至扣发全部奖励性绩效B。

3.党政管理部门(包括群团组织)、教辅部门教职工全年病假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20个工作日以下的,扣发个人当年度管理、教辅岗位超工作量奖人均奖金的25%;累计21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下的,扣发个人当年度管理、教辅岗位超工作量奖人均奖金的50%,累计超过31个工作日的,个人不参与当年度管理、教辅岗位超工作量奖奖金分配。

(四)事业编制职工(在编职工)中,男教职工年满50周岁,女教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因病退休待遇。编外聘用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退出劳动岗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体现学校对于患病教职工的人文关怀,教职工身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等),需要进行治疗的,如治疗期间能正常工作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先进行治疗,期间只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该政策适用于学校在编职工以及与学校签订了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编外聘用人员。

第十三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一)档案工资

教职工在批准假期内,第1个月发给100%档案工资;第2个月发给50%档案工资;从第3个月起停发档案工资。

(二)校内绩效工资

1.全年累计事假7个工作日以上者,按全年实际请假天数减7天减发日均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均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均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

2.全年事假累计7个工作日以内的不扣奖励性绩效B;7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的,扣奖励性绩效B的5%;11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内,扣奖励性绩效B的10%;依此类推,请假天数每增加5个工作日,扣奖励性绩效B亦相应增加5%,直至扣发全部奖励性绩效B。

3.党政管理部门(包括群团组织)、教辅部门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20个工作日以下的,扣发个人当年度管理、教辅岗位超工作量奖人均奖金的25%;累计21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下的,扣发个人当年度管理、教辅岗位超工作量奖人均奖金的50%,累计超过31个工作日的,个人不参与当年度管理、教辅岗位超工作量奖奖金分配。

(三)教职工因经学校审批同意的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访学等事项请假的,请假期间的待遇,根据其与学校签订的相关协议书约定执行,不适用本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第十四条  工伤假期间的待遇

工伤必须经指定医疗单位作出等级鉴定。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全额发放。停工留薪期严格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婚假期间的待遇

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婚假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产假及哺乳假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

(二)女教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三)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教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不再享受工资待遇,包括档案工资和校内绩效工资。

第十  护理假期间的待遇

配偶生育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男教职工享受护理假20天。护理假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育儿假期间的待遇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教职工在子女3周岁以内,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当年度育儿假须一次性休完,不允许分段休假。

第十九条  丧假期间的待遇

教职工直系亲属(含岳父母、公婆)或配偶去世,给予丧假3天。因办理丧事地点路途较远的,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途假。丧假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期间的待遇

教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已年满60周岁,父亲或母亲因病住院治疗期间,教职工每年可累计享受15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

第五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迟到与早退

教职工迟到或早退的,纳入所在部门年度劳动纪律考核,根据迟到、早退人次进行扣分,由部门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对涉及教职工进行扣罚。迟到或早退时间达1小时以上的,当日考勤按旷工半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旷工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3.未经批准擅自缺课、停课、调课、找人代课的;

4.无故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集中活动的;

5.迟到或早退时间一次达1小时以上的;

6.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的;

7.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8.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二)出现旷工情形的,除扣发当月全额档案工资外,并根据不同情形扣罚校内绩效工资:

1.旷工半个工作日的,扣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20%,并扣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B的10%;

2.旷工1个工作日的,扣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40%,并扣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B的30%;

3.旷工2个工作日的,扣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扣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B的50%;

4.旷工超过2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和全部年终奖励性绩效B。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在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网上购物、看非业务工作所需的网络影视片及做其他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事情,发现1次,扣除校内绩效工资中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20%;发现2次,扣除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40%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发现3次及以上者扣除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绩效,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基本合格;全年累计发现5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有下列不良情况的,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经常性迟到、早退、工作时间脱岗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二)不依规履行请假手续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三)连续旷工达到5个工作日及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到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年终考核作不合格处理,并给予记过及以上的行政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当事人为事业编制职工(在编职工)的,学校与其解除人事关系;当事人为编外聘用职工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

各部门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所在部门应于15天内将违纪情况、有关事实证明材料和部门处理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核实相关情况后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后进行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把落实考勤制度作为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各项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各部门考勤员要严格考勤,如实登记;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检查,严格把关,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在考勤管理中,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个人,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不如实记录考勤情况或不及时处理和上报有关情况的部门,其部门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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