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湖南省有关退休政策,进一步规范教职工退休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退职管理实施意见》(湘发〔1996〕107号)《关于重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17号)《湖南省干部荣誉退休制度(试行)(湘老干〔202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对象为学校编制内教职工。
第二章 退休年龄
第三条 教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教师、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工人。
第四条 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按程序审批通过后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审批程序为:
1.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2.交人事处并报备本单位(部门);
3.学校研究同意后报省人社厅审定。
第五条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
第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担任省管干部(校领导)职务退休,由学校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向省委组织部呈报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其退休时间以省委发文时间为准。
第七条 教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精神执行,以省人社厅核定为准。
第三章 延迟退休
第八条 根据湖南省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在职在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二级教授,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学督导团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确因工作需要的正高职称专任教师,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学校研究、本人可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时延长退休年龄,1年一审批,最长不超过3年。
“确因工作需要”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任务(如承担重点攻关科研项目或在重要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无人接替的。
第九条 延长退休年龄退休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在达到退休时间前3个月,由本人自愿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延长退休书面申请。
2.单位初审。二级单位根据延长退休年龄条件,对拟延长退休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审核备案。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提请学校党委会审定。审批表作为继续发放在职工资的依据,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查。其中,有行政领导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省管干部,按专业技术职务延长退休年龄的,先按审批权限由党委组织部报上级主管部门免去行政职务,然后由人事处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
第十条 延长退休人员按其所聘岗位纳入所在二级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完成所聘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后,按其所聘岗位执行在岗待遇。延长退休人员不再享受原行政级别有关待遇。若在延长退休期间,本人不愿再延长退休的可提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间以上级部门批准时间为准,自办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第四章 退休待遇
第十一条 凡教职工达到上述规定的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月初学校下发退休文件并办理退休手续,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二条 从2021年12月起,退休教职工的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由省人社厅直接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其他退休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教职工退休前,按干部管理权限,应开展1次谈心谈话,肯定成绩、表达敬意、了解思想、征求意见,提出希望和要求;举行一场荣退仪式,包括召开座谈会、合影留念等方式。
第十四条 谈心谈话按以下方式进行:
1.省管干部(校领导)由学校党委书记谈心谈话;
2.正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书记谈心谈话,副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副书记谈心谈话;
3.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校长谈心谈话;
4.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分管校领导谈心谈话;
5.正、副科级干部由组织部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
6.其他教职工由人事处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
第十五条 荣退仪式的承办
1.高级职称人员和处级干部的荣退仪式采用每年集中2次举行的方式进行,举行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由离退休工作处承办,主持人为书记或校长,参加人员为学校分管组织、人事的副书记、副校长,以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2.其他人员的荣退仪式由所在二级单位(部门)承办,参加人员以二级单位(部门)教职工为代表。
第十六条 教职工退休后,离退休工作处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退休教职工管理移交和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及时将退休党员编入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规范和落实好他们的组织生活。将退休干部信息及时录入“离退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教职工退休后,离退休工作处应为其进行一次政策宣讲,包括退休的政策待遇、纪律规矩、党建要求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