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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开放大学博士培养与引进办法
日期:2023-10-28 09:18:20  发布人:hnddrsc_1  浏览量:9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工作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职申请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以及从校外引进的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博士的培养和引进,应根据学校发展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以重点学科专业为主,兼顾其他学科专业,坚持培养和引进并举、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博士的培养和引进,由学校统一领导、统筹规划,人事处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和用人部门主要领导齐抓共管。

第二章  定向在岗攻读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定向在岗攻读博士研究生,教职工申请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应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并经学校批准同意。未经学校批准同意的,不能享受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学校给予的相关待遇。根据湘教工委通[2022]18 号文件的规定,在职教职工非定向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应在提档的同时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如本人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仍愿回学校工作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接收并按当年度引进博士给予相应待遇。

第六条  申请定向在岗攻读博士研究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校连续工作3年及以上,且提出申请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二)提出申请前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报考的专业方向应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需要,专职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  定向在岗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程序

(一)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

(二)所在单位(部门)对申请人进行业务考核并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三)人事处负责拟报考者的资格审查,提出拟报考者所报考的学科、专业是否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的审核意见,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审定。申请人所在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校长审定。

第八条  定向在岗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的待遇与有关要求

教职工考取定向博士研究生后,应在5年内取得博士学位。在学校规定的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内坚持在岗工作的,按以下规定享受优待:

(一)原则上第1学年全脱产进行学习。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按月发放其国家档案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负责购买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但不发放绩效工资。

(二)从第2学年开始,教职工应回学校工作,工作期间,专职教师在征得所在学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安排自己的教学工作,以利于留出充足时间完成博士研究生学业。

(三)管理岗位和教辅岗位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定向在岗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学校为其办理转岗专职教师后,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未经学校同意攻读的,一律按非定向攻读博士研究生模式处理。

第九条  定向在岗攻读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待遇与相关要求

(一)定向在岗攻读博士研究生获得学历学位的学校发放一次性奖励金10万元。仅取得其中1项证书的,奖励金额按50%计算。奖励金主要用作博士研究生学费、住宿费及学杂费的报销。

(二)理工农医学科博士给予科研启动经费人民币15万元;人文社科学科博士给予科研启动经费人民币8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在申请者所申报的科研项目经审批后立项,由学校科研管理处根据学校规定进行配套,要求确保科研项目任务的完成,并按照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使用。

(三)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并与学校签订《湖南开放大学博士研究生服务协议》的,学校给予3年高聘优待,具体规定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博士,学校按照其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给予其高1个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待遇;副高职称以下或没有职称的博士,在取得讲师职称后,学校根据其所在岗位给予专业技术7级岗位相应待遇。3年高聘期结束后,根据教职工个人实际情况按学校相关的岗位聘用条件执行。

(四)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并与学校签订《湖南开放大学博士研究生服务协议》的,依据《湖南开放大学绩效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湘开大校通[2022]93号)文件规定可享受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

(五)教职工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并与学校签订《湖南开放大学博士研究生服务协议》的,学校结合教职工所在工作岗位,基于其享受的博士待遇,提出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任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严格考核。教职工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学校有权根据其未完成任务的情况给予处罚,包括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奖励金以及缩减科研启动经费额度等。

第三章  引进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博士的引进要严格执行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引进年度计划,采取重点选引和公开招引相结合的方法。引进的博士应同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证和学位证,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道德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所从事专业或学科为我校教学、科研工作所需;

(三)年龄原则上要求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职称的博士可放宽至50周岁以下;

(四)服从工作安排,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和管理能力,愿为学校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五)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通过公开招聘或调入的方式进入学校工作的非紧缺专业博士,学校给与其攻读博士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一次性补助金10万元;享受本办法第九条中(二)、(三)、(四)款所列待遇,同时严格比照第(五)款规定完成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引进紧缺专业博士待遇及相关要求

学校认定为紧缺专业博士的,可以与其面谈,明确引进待遇,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安家补贴。具有正高职称的博士给予安家补贴人民币30—50万元,具有副高及以下职称或没有职称的博士给予安家补贴人民币15—30万元。安家补贴原则上应按协议约定的服务年限每年均额发放。

(二)享受本办法第九条中(二)、(三)、(四)款所列待遇。

(三)学校结合引进岗位和引进人员的情况,提出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任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严格考核。

第十三条  引进的特别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引进待遇。

第四章  博士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  凡享受学校相关待遇的博士均实行合同管理,与学校签订《湖南开放大学博士研究生服务协议》,最低服务期为6年。

第十  违约责任

(一)未完成约定服务年限的,除无条件全额退回学校发放的一次性奖励金(或一次性补助金)以及已经发放的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外,还须按未满服务年限向学校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年人民币30000元。

(二)享受了学校解决配偶、子女工作问题的博士要求调离或辞职离开学校的,其配偶或子女须同时调离或辞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博士培养与引进办法》(湘电大校通[2018]22号)同时废止。

第十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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