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有效配置人力资源,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根据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岗位异动是指学校事业编制内教职工在学校各部门之间的调动。学校长聘人员岗位由学校统筹安排,原则上为固定岗位,一般不做岗位调动。副科以上干部的岗位异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教职工校内岗位异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统一调配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校内各类岗位由人事处统筹规划,统一调配,未经学校认可,严禁校属各部门间以“借调”名义进行人员岗位实际异动。
(二)编制管控、合理流向原则。校内岗位异动应以有空编和空岗为前提,在学校核定编制和岗位职数范围内进行。严格控制由缺编或空岗部门调入满编或满岗部门。
(三)工作需要、人岗相适原则。校内岗位异动坚持事业发展需要与岗位工作需要相结合,确保工作开展不受影响。校内岗位异动坚持人岗相适、用人所长,有利于教职工专长发挥和职业发展。
(四)公开聘岗、择优聘用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四条 岗位异动的条件和要求
教职工校内岗位异动须根据校属部门的编制情况、岗位空置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调入部门原则上应为有空余编制,存在空置岗位。调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岗位的资格和能力。申请调入以下相应岗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教师岗位
1.具有高校教师资格,所学专业要与拟申报从事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2.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3.具备岗位所需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够承担本学科(专业)教学、科研工作。
4.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5.学校亟需的技能型人才或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和职称条件。
(二)管理岗位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顾全大局,无私奉献。
2.具有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条件;能够掌握所聘岗位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辅导员岗位
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学生工作能力。
3.身心健康。
4.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
2.具有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条件,能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特别规定
教职工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并与学校签订《湖南开放大学博士研究生服务协议》的,学校可根据教职工个人意愿,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通过考核,优先安排至教学部门专任教师岗位工作。
第五条 岗位异动的程序
(一)凡因教学、管理工作急需,如成立新部门、机构调整或部门减员等需要人员调配的,由学校研究决定后直接进行岗位异动,调出部门、接收部门及涉及岗位异动人员须无条件服从。
(二)科级及以上干部由学校组织部按组织程序考察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岗位异动手续。
(三)用人部门提出的空置岗位异动需求采取校内公开招聘的方式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编制和实际人员状况,制定用人计划和岗位基本聘用条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
2.人事处审核申报部门编制数量后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在校内人事处网站公布岗位相关信息。
3.应聘人员填写《湖南开放大学校内岗位异动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及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
4.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岗位条件并组成考核小组。其中,专任教师岗位必须经过试讲考核。
5.经考核,择优确定拟录用人选,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由人事处签发《岗位异动通知书》。
(四)教职工在现岗位工作满三年(其中学生辅导员岗位满六年)后,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岗位异动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校内调动人员须向人事处提交个人申请并填写《湖南开放大学校内岗位异动审批表》。
2.岗位异动申请经调出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调出部门应充分考虑本部门工作实际需要后决定是否同意调出,凡因调出人员且学校暂无适当人选予以补充,从而导致工作任务加大的,由调出部门安排部门其他人员完成并报人事处备案。
3.学校根据拟异动岗位人员的专业、学历、年龄、工作等,以及拟接收部门编制、岗位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进入考察程序。
4.人事处通知拟接收单位对拟调动及转岗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组织进行考核或试讲。
5.考核或试讲合格后,由接收单位在《湖南开放大学教职工校内岗位异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
6.人事处根据聘岗条件对考查结果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为岗位异动人员签发《岗位异动通知书》。
7.岗位异动人员持《岗位异动通知书》到原所在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再到接收单位报到。凡校内岗位异动人员,须在一周内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按旷工处理。未按规定办理校内岗位异动手续而擅自调动的,学校停发异动人员的工资。
(五)岗位异动完成后,发生岗位异动人员的岗位性质以及绩效工资标准随异动岗位发生改变。
(六)特别规定
1.用人部门提出的空置岗位异动需求采取校内公开招聘方式但无人报名的,该次招聘做废止处理。
2.教职工个人提出岗位异动申请但没有部门同意接收的,该次申请做废止处理。
第六条 岗位异动手续办理时间规定
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每年集中办理校内岗位异动工作,接收申请时间为当年的6月。其余时间原则上不接受个人岗位异动申请。
第七条 其他相关规定
除由学校组织部按组织程序任命发生岗位异动的情况以外,其余岗位异动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1.从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异动到教学岗位人员,试用期为一年。除有过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者以外,必须担任兼职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如异动岗位所属学院无直接管理的全日制学生,由学生工作处统筹安排至其他学院担任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试用期满后经所在部门考核,能胜任专任教师工作的转为专任教师;不能胜任的给予一个学期的待岗培训期,由所在部门安排进行专门培训或跟班教学学习,期满后重新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转为专任教师,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部门安排学院其他非专任教师岗位工作。待岗培训期间,校内绩效工资降20%发放。
2.从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调转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须在三年内将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到与岗位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三年期满未能具备与岗位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绩效工资按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降一级发放待遇,取得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后恢复原有等级绩效工资;经部门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给予一个学期的待岗培训期,由所在部门安排进行适岗培训,期满后重新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回原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部门安排部门其他适合岗位工作。待岗培训期间,校内绩效工资降20%发放。
3.从专业技术岗位调转到管理岗位的人员须有半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继续留任,不能胜任的给予一个学期的待岗培训期,由所在部门安排进行专门培训,期满后重新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回原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部门安排部门其他适合岗位工作。待岗培训期间,校内绩效工资降20%发放。
4.经所在部门重新安排岗位工作后仍存在不胜任岗位情况的,所在部门将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安排第二次待岗培训期,期限为一个学期,由所在部门安排进行适岗培训,待岗培训期内,校内绩效工资降40%发放,期满后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与涉及教职工解除聘用关系。
第八条 为了稳定学生工作队伍,学生辅导员校内岗位异动须同时征得本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岗位异动的,其工资和相关待遇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按调入的新岗位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