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鼓励学校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表彰和奖励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建设充满活力、富有生机的教师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管理队伍,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一般与学校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分年度交替进行,由学校人事处组织评选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如遇特殊年份,经学校党委批准后两项评选表彰活动可同时进行。
第三条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坚持把师德作为第一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学校将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获得者作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优先推荐对象。学校校企合作单位延年酒店每年提供的“优秀园丁”奖励金用于奖励当年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获得者。
第二章 评选表彰范围
第五条 优秀教师评选表彰范围是学校教学科研单位中的一线专职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范围是学校党政(群团)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中的行政管理服务人员以及教学辅助人员。以上人员均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及编外合同制聘用职工,不包括企业用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 学校每次评选出优秀教师5名,优秀教育工作者5名并给予表彰奖励。全省各市州开放大学及行业企业分校可参照本办法评选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1名报学校审批后一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二)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注重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深入推进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
(三)长期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义务,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四)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敬重学问、关爱学生,在培养培育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五)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比较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比较良好的社会效益。
(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第八条 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德立身,信念坚定,品德高尚。
(二)重视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注重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深入推进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
(三)教育教学管理理念先进,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和协调能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深化办学体制和教育管理改革、推进教育领域治理能力和水平现代化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四)工作作风优良,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本单位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作出明显成绩。
(六)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或教学辅助工作5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第九条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以近三年取得的工作业绩成果为依据进行评选,并且近3年考核等次至少有1年为“优秀”。
第四章 评选表彰程序
第十条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民主推荐评选产生。
第十一条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由学校各二级机构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以及第六条规定的数额内进行提名。其中,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提名优秀教师候选人;党政(群团)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负责提名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各单位(部门)须对提名的人选进行严格把关,得出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部门)内通报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将评选情况、结果及相关材料(含简要事迹材料)报人事处。各单位(部门)推荐人选中本单位(部门)人选不得超过推荐人选总数的40%。
第十二条 人事处汇总各部门提交的推荐结果后进行统计,按照推荐部门数量进行排名,依据排名先后,按照1:1.4的比例得出优秀教师候选人、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各7名,并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凡近五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评委会。召开评选工作会议,在审阅候选人事迹材料、听取事迹汇报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 公示。评选结果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表彰。
公示有异议的由学校教师工作部牵头成立调查小组调查核实,确有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在教师节期间召开表彰大会,对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校内新闻媒体要对优秀人物事迹进行广泛宣传报道,鼓励先进,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