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为规范我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的选派与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选派对象及条件
1.基本条件
(1)学校在编在岗人员。
(2)从事教学科研工作5年(含5年)以上,且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3年以上,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且具有较好科研能力。
(3)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有中级职务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具有高级职务者,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同时具有中级职务和硕士以上学位者,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
(4)在学校工作期间,独立完成至少一门专业主讲课程讲授任务,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全程参与过至少一项省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结题。
(5)近五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近三年年度教学、科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2.优先条件
优先考虑学校教学一线专职教师,尤其是学校列入重点发展的学科和专业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优先考虑已在省教育厅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3.禁止条件
近三年内已有国内外进修、访学或有其他外出合作交流经历的,已经接受过学校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本项目资助。
二、接收单位的选择
1.接收单位必须是国内知名或相关学科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高等学校(原则上应为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或科研院所。
2.申请的学科应是国家、省部级的重点学科、实验室、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学科,且与本人从事专业对口或相近。
3.导师学术造诣精深,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望。
三、选派程序
1.计划公布。学校人事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并公布当年度国内访问学者选派计划。
2.个人申报。申请人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规定的申报表格。
3.单位(部门)推荐。由各单位(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对申报人进行选拔,择优推荐,并将推荐结果提交至学校人事处。
4.资格审查。根据选拔条件,学校人事处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专家审议。学校人事处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审议、遴选与推荐,确定候选人,并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6.公示。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确定选派人选,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方可派出。
四、访学形式
1.上级管理部门选派形式。学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批准的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或者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组织进行国内访学。
2.学校选派形式。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组织进行国内访学。
五、访学期限
派出访学人员原则上为脱产全职进行访学项目,完成既定的访学计划和任务,访学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不等,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自成行之日起算)。
六、访学期间管理
1.访学人员在收到访学录取通知书后两周内拟定个人访学任务、目标及预期成果,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教务处审批,交至人事处备案。访学教师在访学期间,须积极参与科研工作,访学结束后须提交取得的本研究领域内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课题、专著、教材、调研报告、专利等)。
2.学校与访学人员签订《湖南开放大学在职职工国内访问学者合同书》,约定访学期限、回校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其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自访学结束回校报到上班时起算。
3.访学期间,访学人员定期向所在单位(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主要内容为访学学习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及已形成的研修成果等。此项材料将作为访学期间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4.访学人员应在规定的访学期限内完成访学任务,并取得接受单位颁发的相应证书;访学结束后应及时回校报到上班,逾期不报到的,学校按旷工行为予以处理。
5.访学结束后,访学人员应按要求填写《湖南开放大学教师国内访学结业考核表》《湖南开放大学教师国内访学学术成果登记表》,并提交国内访学相关成果。经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及所在单位(部门)联合考核,认为已经完成访学任务、目标,方可报销相应费用。
6.访学结束后两个月内,访学人员应就访学期间所获得知识、技能、经验等为学校教师或学生开展至少一次专题学术讲座。
七、访学期间的待遇
1.外出访学期间,访学人员国家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正常发放。年终考核、薪级调整、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事项不因访学人员未在岗、岗位工作职责未完成而受影响。
2.因访学所产生的学费(教育部、省教育厅资助以外部分)、住宿费(接收单位学生公寓标准)、交通费(每学期往返一次,限高铁二等座票),由学校承担,其他费用由访学人员自理。其中,学费、住宿费原则上由访学人员先行预付,在收到访学单位的发票后报销,其他由学校承担的费用可每学期回校报销一次。
3.访学期间,因未完成访学任务或未取得接收单位颁发的相应证书或访学结业考核不合格的,由访学人员个人承担已经产生的全部访学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住宿费、路费等),并须按50%的比例退回学校已发放的国家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
4.访学期间,访学人员以湖南开放大学的名义从事的科研活动,所形成的科研成果归属湖南开放大学,按学校相关规定享受科研成果奖励。
八、其他
1.访学人员在访学期间应遵守接收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
2.访学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应及时通知访学人员关于年终考核、薪级调整、职称评审等方面的信息。访学期间,访学人员原则上不承担所在单位(部门)的工作,但所在单位(部门)工作确有需要的,访学人员应积极配合完成。
3.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