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学校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力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学校疫情防控规定,应做好如下工作:
1.坚持“非必要不外出、外出须请假”的原则。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且必要外出校园的,自本规定之日起,必须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2.严格执行“非必要不出省”,特殊情况需出省时,须按防疫要求进行报备审批,严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建议近期不出长沙市。
3.密切关注实习学生的行程轨迹,要求实习学生严格遵守所在地疫情防控管理政策,疫情期间原则上不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返校的,须提前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返校,并落实相关防疫要求。
4.要求全体学生密切关注自己的健康码、行程码,如变黄码或红码,须及时主动上报。
5.要求全体学生做好自身健康监测,出现体温异常、咳嗽、流涕等情况,须及时主动上报。
6.要求在校学生积极配合疫苗加强针接种工作。
7.上报审批程序:辅导员(班主任)—二级学院学工办主任—二级学院副书记—学生工作处,并同时报学校防疫办。
二、疫情防控期间,出现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处理:
1.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健康码、行程码、体温监测等个人信息的;
2.其他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予以警告处分:
1.漏报、迟报健康码、行程码等异常个人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疫情防控制度,拒不服从学校疫情防控(安保)人员管理的;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外出的;
2.出现体温异常、咳嗽、流涕等疑似症状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予以记过处分:
1.采用翻墙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私自出校的;
2.谎报、瞒报、篡改或转借健康码、行程码、体温监测等个人信息的(注:转借双方同等处分);
3.实习学生不遵守当地防疫要求,或未经审批私自返校的;
4.未经批准擅自出省或擅自前往中高风险地区的;
5.除官方疫情防控相关信息资料外,随意传播(编造)谣言、转发不实信息的;
(五)有下列情况的,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学生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导致个人健康码、行程码异常,除须按防控要求采取居家健康检测、隔离观察等措施外,视情节予以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疫情传播事实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审:张行
二审:江涛
三审:彭玉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