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度学生奖学金和2016—2017学年度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系:
根据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学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和《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等规定,现将我校2015—2016学年度学生奖学金和2016—2017学年度助学金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的高职学生。其中奖学金在二、三年级学生中评选(含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学生),国家助学金在全体学生中评选(含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
二、评选项目、奖助金额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5000元。
3.学校奖学金
(1)甲等奖学金:奖励金额4000元;
(2)乙等奖学金:奖励金额2000元。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具体如下:
一等助学金,资助金额每学年4000元;
二等助学金,资助金额每学年3000元;
三等助学金,资助金额每学年2000元。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经过系部贫困生初次认定,在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等志愿服务活动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并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学生。助学金按照国家规定分2次发放,本学期发放一半。2017年春季学期再发另外一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重复评选,学院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不得重复评选。
以上各个项目的名额核准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
(一)必须符合《学生手册》中《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和《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各系对申报的学生进行公开述职、测评,在测评学生中民主评选,对象为院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成绩优秀的学生(省教育厅文件规定)。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的思想道德素质必须达到A等,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必须是排序靠前,学校查课记录中无缺课情况,所在寝室在寝室文明达标活动中无一票否决现象,同时必须是在册的青年志愿者。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学校起草下发评选文件,9月29日完成;
(二)名额公示,政策宣传,学生申报奖助学金,进行班级评议,10月15日完成;
(三)各系确定奖学金、助学金推荐对象公示三天后,将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学工处),10月21日完成;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10月28日完成;
(五)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11月6日完成;
(六)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和学院院务委员会终审,11月10日完成;
(七)上报省教育厅,11月15日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
五、有关要求
(一)奖助学金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及学校对广大学生的关心,各系要在通知下发后通过宣传橱窗、黑板报等载体和召开班会、评议会等形式,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每一位学生了解政策,清楚条件,积极参与评选活动。
(二)奖助学金的评选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要求高,各系要成立以党总支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认真细致,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确保优秀学生受到奖励,确保困难学生得到资助。
(三)各系国家奖助学金名单评定后,各系再安排专人负责登录湖南奖助学金管理系统(网址另在群发),依据学生奖学金评审表和助学金申请表录入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国家奖学金审批表》(一式两份,正反两面打印),《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项信息一定要准确无误,院系审核后方能提交。然后打印自动生成各项表(签字地方手写),签字盖章后,才能送到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并按照《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所需材料
1.学生如实填写《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审批表》(附件2,一式两份,严格按照填写说明填写,群共享下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附件3,群共享下载)、《学校奖学金评审表》(附件4),《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5,群共享下载),对有关内容要认真核实,严把奖助学金评审关(注:是把自动生成的国家奖助各项评审表和申请表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各系填写《学校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汇总表》(要求用Excel文档,在群共享下载)。其它国家奖助学金汇总表暂时交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系统里导出的表。
3.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需准备材料:审批表、自荐材料、班级推荐材料和获奖证书复印件。其它奖学金需准备材料:审批表、获奖证书复印件。助学金需准备材料:申请表及贫困生认定相关材料.
请各单位根据时间安排将相关资料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 系 人:何金兰 李敏
联系电话:(0731)82822665
邮箱地址:598123475@qq.com
一审:张行
二审:江涛
三审:彭玉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