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精神,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规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和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条 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是指国家计划内招收的高职高专全日制学生。 第六条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立足校内,选择性开展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便于学生用业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5月份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的勤工助学计划,面向全校通告。设岗单位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岗位申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7月份进行岗位设置审批,每个学期末公布下个学期勤工助学空缺岗位。一次性临时岗位临时通知。 (十) 学校财务处于每月根据用工单位的额定报酬和学生用工绩效将工资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中。 一审:张行 二审:江涛 三审:彭玉京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列。勤工助学岗位分校内和校外,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按每人每月300元计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可以根据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7元;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岗位公布后,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必须本人向所在班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班委会和团支部讨论确定后上报年级辅导员,年级辅导员签字后交本系。每学期第一个月内,各系要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本系的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情况。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在对参加勤工助学同学的申请进行审核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起较为全面、准确、规范的档案。要对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生活状况、是否参加过勤工助学的情况、在校表现、心理状态等情况作到心中有数。对特困学生要作跟踪调查,随时准确地了解他们的情况,想办法解决或缓解他们的困难。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召集专门会议,研究确定勤工学生名单,在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确定的上岗人员名单送交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具有以下权利:
(一) 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 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 有权获得参加勤工助学所得的合法收入。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 认真完成自己的学业,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理由从事违反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活动。
(二) 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努力工作,认真完成任务。
(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 学生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登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学校优先考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一) 经济困难程度大的优先。程度相当,获得系级或系级以上表彰的优先。
(二) 在以前的勤工助学活动中被评为积极分子的优先。
(三) 同等条件下,上岗次数少的优先。
第十二条 对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一) 上学期期末考试中,有作弊、代考者。
(二) 不能较好地履行勤工合同,无故不到岗或请人代岗者。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来源与管理
(一)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按月发放。
(二)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 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补助、勤工助学的管理费用、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及有关活动经费的投入、对先进工作者,先进组织的奖励。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本条例,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下列表彰奖励:
(一) 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二) 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有以下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 未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及个人合作在校内从事启业性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 盗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
第十六条 学生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程序:
(一) 有意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岗位公布后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二) 校内各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向学工部提交报告,呈报所需岗位的理由和人数。
(三) 学工部向人事处申报,经人事部的核准后确定岗位。
(四) 根据全校岗位所需总人数,按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到各系。
(五) 各系根据学生的申请和具体情况确定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 根据设岗部门的要求和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岗位分配并造名册,并通知各设岗部门和各系。
(七) 各系于放假前将勤工助学岗位通知到学生本人,学生于下学期开始前到用工单位报到。
(八) 用工单位按学校的要求安排学生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任务,每月3日前将学生工资表交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交财务处。
(九)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3日至7日核算工资明细表,经处领导签字盖章后送财务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下学期起施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n
日期:2019-10-14 08:52:53 发布人:hnddcsf 浏览量: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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