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开放大学(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日期:2024-12-18 09:30:27  发布人:hnddxcb  浏览量: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大力推进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湖南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湘教发〔202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职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

第二章  失范行为清单

第三条  教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视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歧视性言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信谣、传谣。

4.歧视少数民族、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造成泄密。

7.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教育教学方面

8.未经批准随意调课、停课或私自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

9.教学工作档案和记录资料填报不真实,不按规定完成教学环节,受到投诉并得到核实。

10.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11.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

12.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或作业)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到位。

13.评阅毕业设计(论文或作业)、实验报告等不认真、不严肃,或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

14.强迫学生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15.歧视、侮辱学生,用简单粗暴态度对待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16.无故不接受学校、学院的教学管理、督查与评测。

17.有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8.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19.利用学术权力谋取学术资源、头衔、职位,利用教学科研活动为个人、亲属、朋友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20.买卖、代写论文或者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21.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和论文发表规范。

22.通过弄虚作假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项目、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23.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24.在课题、成果、奖励申报或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绩效考核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

25.有其他违反科研道德和科技伦理等不端行为。    

(四)廉洁从教方面

26.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岗位晋级、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7.假公济私,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8.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9.违规占有学生应得的奖、助学金或其他津补贴。

30.在毕业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取不当利益。

31.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五)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32.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33.无故旷工、旷会、旷学并产生不良影响。

34.在工作时间或公务活动中违规饮酒。

35.拒不退还违规侵占或外借的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36.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性侵、猥亵、性骚扰学生行为。

37.诋毁、侮辱、谩骂、殴打他人。

38.履行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责任不到位,群组内出现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意识形态问题。

39.恶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

40.有其他违反工作和生活纪律的行为。

(六)其他方面

41.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核实与处理

第四条  受理与调查

(一)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受理由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以下均称教师工作部)负责。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调查由教师工作部牵头,会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工会及失范行为涉事单位(部门)组成工作专班予以实施。

(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调查取证应充分听取学生、其他教职工、家长代表等相关人员及当事人意见,做好证据保全,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确保调查的公平公正。

(四)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调查工作专班将取证事实、调查结果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党委会审定。

(五)教师工作部根据党委会审定的处理意见,印制处理决定书,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并按照送达程序,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本人和相关部门,督促处理决定的落实进展。

第五条  处理种类与适用

(一)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分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以及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人事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撤销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提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处分和其他处理的期限: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期限为24个月;取消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1.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取消当事人当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扣除绩效工资500元。

2.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以及取消当事人当年度评奖评优、培训进修、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资格;并按下列标准扣除绩效工资:

(1)给予通报批评的,扣除绩效工资1000元。

(2)给予诫勉的,扣除绩效工资1500元。

(三)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并按下列标准扣除绩效工资:

1.给予警告处分的,扣除本人0.5个月额度基础性绩效工资。

2.给予记过处分的,扣除本人1个月额度基础性绩效工资。

3.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的,扣除本人2个月额度基础性绩效工资。

4.情节严重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开除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干扰、阻碍、串供、作伪证、不配合调查。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

3.屡次发生师德失范行为。

4.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1.主动交代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检举他人重大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况属实的。

(六)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决定存入受处理教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下达之日起7日内向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申诉。

第六条  直接领导责任追究

各二级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失范行为中涉及教学事故或违反劳动纪律的,按《湖南开放大学(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湖南开放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开放大学(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实施细则(施行)》(湘开大党发〔2023〕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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