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及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主要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庭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师风是教师行为作风的反映,体现在教师与学生在人格平等基础上的相互学习、相互尊重,包括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关心学生等方面,是对教师行为举止、道德操守、教育教学方法等方面的严格约束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开放大学(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以及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外聘教师、外籍教师和进修人员。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由学校党委直接领导。党委书记和校长作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指导全校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具体组织、协调师德师风考核工作。校属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工作,拟定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监督学校师德师风考核工作。
第五条 校属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工充分认识开展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考核程序组织考评,全面客观、公平公开地评价教职工师德师风表现。对师德师风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
第七条 师德师风考核以年度为单位,每年年底,校属单位(部门)组织对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当年师德师风情况进行考核。师德师风考核分为教学线人员(含兼课教师,下同)考核和行政管理线人员考核两种。考核程序为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只针对教学人员)、教职工互评、综合评议、审核审定五个步骤。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一)个人自评由被考核.人对照师德师风考核标准,对个人师德师风进行自我评价。(附件1)
(二)学生测评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结合每学期的教学测评同步进行。
(三)各单位(部门)教职工互评应遵循“先了解、后测评”的原则,依据教学日常及其相关实际情况进行测评。教学线人员可同时参考每学期的教学测评结果。
(四)校属单位(部门)结合自评情况、日常表现和师生评价等相关情况,对被考核人师德师风表现进行综合评议,拟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须在本单位(部门)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结果有异议的教职工,可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单位(部门)申请复核,各单位(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各单位(部门)将考核情况汇总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附件2)。
(五)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全校考核情况进行汇总,交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八条 师德师风考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九条 教职工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违反教育教学纪律,不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责任的;
(五)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六)强制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事宜的;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
(八)利用学术权力谋取学术资源、头衔、职位,利用教学科研活动为个人、亲属、朋友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
(十)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和论文发表规范的;
(十一)导师指导学生不力,对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作业)把关不严,导致出现问题论文,尤其是毕业论文存在抄袭、剽窃、造假、买卖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二)通过弄虚作假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项目、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的;
(十三)违反科研道德和科技伦理等不端行为的;
(十四)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五)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六)歧视、侮辱学生,用简单粗暴态度对待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十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性侵、猥亵、性骚扰学生行为的;
(十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九)诋毁、侮辱、谩骂、殴打他人的;
(二十)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二十一)以上条款未涉及事项,按《湖南开放大学(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教职工,不能参与学校的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学习进修、推优评先等相关工作,取消其“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评选资格,并依据《湖南开放大学(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进修及参加学术交流超过6个月或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休假的教职工,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师德师风考核可确定为合格等次;外派、借调、挂职锻炼的教职工,委托外派、借调、挂职单位出具其师德师风相关鉴定,学校确定考核等次;在学校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不确定考核等次,由所在单位(部门)作出考核评语,作为转正定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涉嫌违法、违纪、师德失范情形被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部门)按实际情况上报,暂不确定其师德师风考核等次,待调查工作结束后补定等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开放大学(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登记表( 年度)
2.湖南开放大学(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___年度师德师风考核情况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