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为广泛征求意见,完善制度修订,现将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的《湖南开放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如下,向广大教职工征求修改完善意见。有关建议与意见请在2026年4月27日12:00前发送至科研管理处工作邮箱hnkdkygl@126.com。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6〕1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进一步深化湖南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实施方案》(湘科发〔2025〕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科研经费实行分类管理。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含:
(一)学校在职员工经学校统一组织通过各种途径申请、竞争性立项或接受委托等获得各级各类财政性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由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供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资助的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配套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
(三)学校配套资助的省级科研基地、平台建设经费,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费及博士(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条 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科研经费,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得弄虚作假,公款私用。
第三条 主管单位、发布部门、委托单位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上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没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科研、财务、资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第五条 科研管理处是学校科研经费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对经费开支的相关性、合理性及支出的比例进行审核。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科研经费开支的核算部门,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对经费的开支的合规性、票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科研经费所形成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立项审批部门的要求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程序性监督和审计,将科研经费收支情况列为年度常规审计项目,严格管理,及时处置违规开支。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与责任人行使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部门与人员以及挤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科研经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宣传部、统战部负责思政类、统战类项目经费的配套、报账审批等日常管理;教务处负责专业教改项目经费的配套、报账审批等日常管理;终身教育指导服务中心负责终身教育类教改项目经费的配套、报账审批等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团队、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科研活动及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撤销书面申请。
第三章 配套与资助
第十二条 学校以上级立项管理部门立项文件作为依据拨付科研平台、基地建设经费。建设期内,每年拨付省级科研平台、基地10万元建设经费,拨付市级科研平台、基地5万元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科研创新团队立项后,经费按以下原则拨付与管理。
(一)学校拨付省级团队10-15万元建设经费,其中社科类10万元、理工科类15万元;分期拨付校级团队5-7万元建设经费,其中社科类5万元、理工科类7万元。科研创新团队根据建设计划制定经费预算。
(二)项目团队立项后,拨付30%的建设经费,经中期验收通过后拨付30%的建设经费,结项验收后拨付剩余40%的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工立项的课题予以经费配套,学校配套经费原则上依据到校经费确定,按比例配套。
(一)统一组织申报立项的国家级项目经费按1:2比例配套资助(分校教职员工以省校名义取得的国家级项目按1:0.5比例配套资助),教育部课题经费按1:1.5比例配套资助,其他省部级课题按1:1比例配套资助,市厅级资助课题按1:1比例配套资助。国家级自筹项目按10万元标准配套资助,省级重大委托自筹项目按5万元标准配套资助,省级一般自筹项目按1万元标准配套资助,市厅级自筹经费的课题经费按0.6万元标准资助。
(二)统一组织申报立项的国家开放大学课题,参照省级课题进行经费配套资助。
(三)校级重大委托课题按5万元标准资助,重点课题按2万元标准资助,一般课题、青年项目和辅导员项目按0.6万元标准资助。
(四)横向科研(协作)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原则上不予资助,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要资助的项目,经负责人申请、学术委员会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校级课题中由分校教职员工主持的项目,立项后资助经费下拨到分校,由分校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启动经费按照学校博士(博士后)培养与引进有关规定拨付,其经费使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管理处根据上级立项文件次年度下达立项课题的科研项目经费配套通知。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科研项目申报时没有编制预算的,立项后应及时编制预算并向财务处、科研管理处提交预算报告。新立项的省科技厅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厅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等10类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基地、团队、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与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课题(项目)实施中确需调整经费预算且符合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管理处、财务处审批及备案后按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办理。自科类项目负责人可对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进行自主调剂,设备费预算额增减应报科研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二十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基地、团队、项目,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科研管理处、财务处要求退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经费包干制项目,管理参照《进一步深化湖南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实施方案》(湘科发〔2025〕146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应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在核准的预算范围内按预算明细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基地、团队、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不得向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除专家咨询费以外的劳务费。
第二十五条 关于设备、仪器、图书、服务等采购,按以下细则实施:
1.单项金额在1万元批量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计算机成品软件、教材、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办公用品等项目,由学校集中采购。预估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科研协作、成果转让、课程制作、网站建设等服务由学校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到学校招标办、科研管理处报备后,凭发票、详单等据实报销。
2.单项金额在1千元批量在1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计算机成品软件、教材、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办公用品、课程资源等项目,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登记入账,项目负责人管理。单项金额在1千元批量在1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及日常水、电、气、暖等费用,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一)自然科学类间接费用的比例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20%。
(二)社会科学类
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根据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成果的审核评级,可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1.项目以“优秀”等级结项,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2.项目以“良好”等级结项,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3.项目以“合格”等级结项,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研期间,按项目资助总额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审核评级后,依据结项等级核定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支出内容分为:
(一)管理费。用于科研工作的推荐评审、中期检查、续期审查、重大项目调研和论证,鉴定与成果申报、科研指导和学术交流等科研管理工作。纵向课题管理费提取比例为3%,横向课题提取比例为1%。
(二)绩效费。是指为了提高科研工作效益、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安排的相关支出。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确定。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应当与科研人员在研究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要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需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绩效费发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绩效费应与研究绩效挂钩,按进展和成效分次发放,绩效发放时应当由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绩效考核表,科研管理处、财务处审核后支出。间接费用作为绩效支出不纳入本单位(部门)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2.科研工作执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中的(1)-(3)条者,扣减绩效支出,出现(4)-(5)条的,责令退还全部绩效: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
(2)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3)未通过结项验收或考核验收(博士启动经费);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形;
(5)实施了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学术不端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严禁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为名实施变相公款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科研费用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项目资金使用涉及税费的,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具票据,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十条 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科研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截留、挪用、侵占、骗取项目经费;
(二)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性资金;
(三)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四)购买与科研工作无关的设备、材料;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五)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六)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七)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八)其他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科研工作通过验收后,负责人应按要求编制科研决算报告,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地、团队、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和负责人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由学校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违纪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上述规定中的经费管理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