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9-05-09 15:39:27  发布人:hnddyh  浏览量:551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关于贯彻落实湘办发[2017]9号文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办[2017]50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含:

(一)各级科研项目批准部门、单位拨付的纵向科研经费与授权委托单位、协会、企业拨付的横向科研经费;

(二)学校对科研项目进行资助与配套的经费;

(三)学校配套的科研启动费。

第三条 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研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科研经费,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得弄虚作假,公款私用。

第四条 有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经费管理办法约定的项目经费的预算、支出、决算应遵守项目(课题)主管单位、发布部门 、委托单位的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或合同。没有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科研、财务、资产、监察、审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经费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与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对经费开支的相关性、合理性及支出的比例进行审核。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科研经费开支的核算部门,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对经费的开支的合规性、票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资产处是科研经费所形成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立项审批部门(单位)的要求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程序性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各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行使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部门与人员以及挤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科研经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国家、省以及学校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要求,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配套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工立项的课题予以经费配套。

(一)统一组织申报立项的国家级、省级、市厅级课题,其资助经费在8000元以上的,学校按1:1比例配套资助,资助经费在8000元以下的,按8000元标准配套资助,省级自筹经费的课题按6000元标准配套资助。

(二)统一组织申报立项的国家开放大学课题的配套资助标准为重点资助课题配套资助8000元,一般资助课题配套资助6500元,自筹经费课题配套资助5000元。

(三)校级重点课题按5000元标准资助,一般课题按3000元标准资助;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设立的委托课题,资助经费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四)横向科研(协作)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一般不予经费配套。对学校学科建设有较大推动作用的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学术委员会研究报学校批准后,可配套一定经费。

(五)校级课题中由分校教职员工主持的项目,立项后资助经费下拨到分校,由分校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启动经费按照《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博士培养与引进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处根据上级立项文件及时下达立项课题的科研经费配套通知。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申报时没有编制预算的,立项后应及时编制预算并向财务处、科研处提交预算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与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课题(项目)实施中确需调整经费预算且符合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 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修(护)或试制、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须的办公用品等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含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以及服务等费用。应提供委托合同、发票、测试结果报告、测试单位资质证明等。仪器设备、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的采购需要按照学校有关招标采购制度进行。设备、材料、资料应有明确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证明经费支出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

根据《湖南广播电视大学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单项金额在1万元批量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计算机成品软件、教材、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办公用品等项目,由学校集中采购。预估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科研协作、成果转让、课程制作、网站建设等服务由学校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到学校招标办、科研处报备后,凭发票、详单等据实报销。

单项金额在1千元批量在1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计算机成品软件、教材、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办公用品、课程资源等项目,由学校资产处登记入账,项目负责人管理。单项金额在1千元批量在1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版面)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劳务费:参与项目的大学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不包括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学校转账方式结算。对于基层偏远山区(林区)的季节性劳务用工费用,无法办理学校转账汇款业务的,可以不通过转账汇款,按照审批程序据实报销。

6.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7.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出差旅费等。差旅费应提供本次研究活动的方案,并参照学校有关差旅费标准执行。对于野外考察、社会调查、心理测试等特殊科研活动发生的住宿、数据采集等各类费用,不易取得合规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或者超出差旅费标准的,项目负责人可事先向科研处报备,事后按相关财务制度据实报销。

8.会议培训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为了项目研究顺利开展参加的相关培训费用。

项目研究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的,项目负责人按照实事求是、高效节约的原则,预先确定会议方案(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报科研处审批后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本项目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9.国际合作交流费。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10.市内交通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使用交通工具的费用,主要为的士费和公交车费,市内汽车油费和停车费。市内交通费合计不得超过项目总费用的20%。

11.科研管理费:学校按照项目经费拨付及配套总额的3%提取科研管理费。立项单位对科研管理费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按照立项单位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有间接经费的项目,科研管理费从间接经费中提取。

12.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科研项目相关费用的支出,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报销经费时,需提供项目预算,报销额度按开题20%、中期检查50%、结题80%、获得结题证书100%比例报销。没有规定开题、中期检查等环节的,根据课题进展情况报销经费,在结题前报销额度不超过80%。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可在2年内使用报销完剩余经费。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的比例为:自科项目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及以下的为20%;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为15%;1000万以上为13%。社科项目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1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50%;超过10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为40%;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间接费用支出内容分为:

(一)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的推荐评审、中期检查、续期审查、重大项目调研和论证,项目鉴定与成果申报、科研指导和学术交流等科研管理工作。

(二)绩效费。是指为了提高科研工作效益、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安排的相关支出。项目负责人可以依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以劳务费的形式发放绩效,但需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绩效费用为间接费用减去管理费的余额。绩效费发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绩效费须与项目研究绩效挂钩,按项目进展和研究成效分次发放,绩效发放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绩效考核表,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支出。

根据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17]9号《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九条规定,间接费用作为绩效支出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2、项目执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中的(1)-(3)条者,扣减绩效支出,出现(4)-(6)条的,责令退还全部绩效:

⑴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中期检查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⑵ 不按照要求进行中期考核;

⑶ 不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⑷ 未通过结题验收;

⑸ 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⑹ 实施了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学术不端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违反下列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构成违法及至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处理。

(一)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二)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三)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四)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五)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六)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七)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八)其他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科研工作的连续性,在我校工作期间立项获批的科研项目(国家基金项目除外)的经费,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后不得带走。经费可以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继续使用,也可以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更换项目主持人继续使用。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编制科研项目决算报告,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结余资金留存学校作科研基金,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可优先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上述规定中的经费管理办法与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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