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强化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构建教学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在学校质量保证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学校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和院教学督导工作小组组成。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的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控。各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小组对本院的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督导。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各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 1-2 名。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人兼任,承担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小组设组长 1 名,由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设组员 1-4 名,由本院领导、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组成;设教学督导秘书 1 名,由教学相关的干事兼任。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任务
第六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指导、反馈、咨询与评价。具体工作任务包括:
(一)督教:对教师教风(依法执教、为人师表、严谨治学等)的督查;课堂教学效果督查与评议;日常教学环节(教案与教学资源准备、教学辅导与作业批改等)的督查;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的巡查、检查与抽查;课程标准、授课计划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查;教研活动开展情况督查。
(二)督学:对学生学风(学习态度、学习氛围、学习目标和考风考纪等情况)的督查;对学生学习过程(上课纪律、复习考试、实习实训、毕业设计等情况)的督查;对学生学习状态(学习兴趣、学习行为、学习效果等情况)的督查。
(三)督管:对日常教学管理秩序进行督查;对机房、多媒体、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合理使用与管理情况的督查;对日常教学设备、设施(教室及其内部设施)管理与维护情况的督查;对各二级学院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管理文件与文档、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会议记录等情况)的督查;对教学相关管理的工作状态、效果、质量与服务情况的督查。
第四章 教学督导专家任职条件及聘任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专家的任职条件及聘任: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敬业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专业学术水平,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教学政策法规、改革动态和管理规章制度,独立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3 岁,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校级教学督导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 1 年,可连续聘任。校级专职教学督导专家的选聘,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校级兼职教学督导专家的选聘,由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遴选,报学校审批。校级专、兼职教学督导专家由学校聘任。
第八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的条件及聘任: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敬业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熟悉高职教育教学规律,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的规章制度。
(三)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深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督导工作。
(四)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由各学院遴选,报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备案,由各学院聘任,聘期为 2 年,可续聘。
第五章 教学督导人员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专家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听课评课:进行随堂听课和针对性听课,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反馈听课意见与建议。一般校级专职教学督导专家根据督导办公室安排每人每周听课不少于 8 课时。
(二)教学巡查:参与学校安排的教学巡查任务,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条件保障、教学管理与教学服务情况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教师教学状况、学生学习状况和教学环境状况等,并就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教学检查:参与常规性的期初、期中、期末、节假日前后教学秩序检查;有针对性地对毕业设计、考试试卷、教案、教学进度、实习实训等主要教学工作及其档案建设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
(四)专题调研:结合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重点工作,通过查阅教学档案、听课、访谈、问卷调查、研讨会议等方式,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专题调查与研究,并撰写调研报告。
(五)评价反馈:参与学校教师教学质量测评工作,为各类考核及评优评先活动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评价材料;深入教学一线,广泛听取并收集师生员工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分析后,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六)咨询建议:对深化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质量诊改等工作提供论证、咨询,为学校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对学校各类教学评奖、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提出建议;向学校推荐校内外教学改革的先进典型和优秀事迹。
(七)指导监督:指导和监督学校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服务工作,对学校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的管理质量、工作状态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工作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八)按时完成由学校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督导工作任务。
第十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听课评课:针对本院所有教师及各专业开设的课程进行随堂听课和重点听课,及时反馈听课意见与建议。各学院教学督导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0 课时。
(二)教学巡查:参与本院安排的教学巡查任务,对本院的教学秩序、教学条件保障、教学管理与服务情况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教师教学状况、学生学习状况和教学环境状况等,并就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教学检查:参加本院组织的常规教学检查和专项教学检查活动,定期参与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试卷、考试秩序、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教学档案等检查工作,促进教学及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调研反馈:深入本院开展教学工作调研,参加师生座谈会和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及分析会等,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反馈给所在学院及教师本人,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价。
(五)咨询建议:对本院的质量诊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研室活动、集体备课、观摩学习、教学竞赛等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为所在院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决策咨询。
(六)指导监督:对本院的教学管理规范、工作实施效果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督导本院各项教学政策、教学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七)按时完成由各学院交办的其他督导工作。
第六章 教学督导工作实施与考核
第十一条 专职教学督导专家每周额定听课量为 8课时,每学期按要求参加常规教学巡查、座谈研讨、听课指导、教研活动、政治学习等活动,完成教学督导相关工作任务的,由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按月考核后报人事处。校级兼职教学督导专家的教学督导工作听课由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为确保听课质量,兼职教学督导专家每学期听课最多不超过 20 课时。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自主安排院系教学督导员的听课评课工作,应根据每学期的排课情况,将本院听评课人员名单及听评课时间的初步安排提前报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对影响决策咨询和教学改革效果的教学督导工作,须保证 2 人及以上的教学督导员共同听课,同时要有 1 人及以上校级教学督导专家或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的工作量计算标准与考核办法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院实际执行。
第十三条 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根据校级专、兼职教学督导专家的听课记录、与被听课人的评价指导与意见反馈、学期小结等书面材料核定工作量并计算酬金。专职督导专家的工作酬金由人事处根据聘任合同按月发放。校级兼职教学督导专家的酬金由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按照《湖南广播电视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和特殊加班费发放管理办法》以及《湖南广播电视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和其他特殊加班费报账细则》在教学诊断与改进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坚持例会制度。学校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及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小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会议,汇报交流工作进展,总结工作情况。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每学期组织召开两次教学质量管理会议,通报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坚持教学检查制度。学校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及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小组每学期制定工作计划,对教学各环节进行检查和调研,定期对教师的课堂教学、教案、教学文件、教学效果等进行督导,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坚持信息反馈制度。教学督导员通过听课、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渠道收集的教学信息应直接向有关部门反馈, 督促各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坚持调研工作制度。根据学校领导要求,校级教学督导员应对教学中的热点、难点开展专项调研工作,并及时撰写调研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坚持评价制度。学校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应对每位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学校有关部门对每位教学督导员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坚持联系制度。学校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应开展
对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访谈与指导,对改进工作提出合理化的意见与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