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22-10-08 15:42:42  发布人:ddjwcadmin  浏览量:1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务院令〔1996〕第198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为规范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倡导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授予后勤服务中心按照学校规定的职责,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校内用电实施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强化安全用电意识,配合后勤服务中心积极落实安全用电措施,支持后勤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实施管理。后勤服务中心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违章用电及用电安全隐患管理的有关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用电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四条  用电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节约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违章用电行为,实行安全巡查与安全管理相结合、宣传与惩罚相结合。

第五条  后勤服务中心及安全管理检查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用电安全管理内容

第六条  未经后勤服务中心同意,并安排相关人员现场勘察,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对现有的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改动。

第七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私自在学校公用配电设施上搭接电源,禁止非电工做专业操作事项(含搭接开关、铺设线路、接动力设备等)。

第八条  任何部门、住户在现有电气线路上新增500W以上(含500W)的用电负荷,必须经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在线路容量许可的情况下,经同意后方可增加。

第九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电加热器,200W以下的其它电器应在学生公寓主管部门的管理与指导下使用,200W以上的电器未经学校许可禁止使用。

第十条  基建临时用电必须按施工规范铺设,经后勤服务中心同意,并安排专业人员检查通过后方可送电。如有变动,必须重新办理送电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私自搭设临时或长期用电线路。经常性使用的活动插座板线路长度不得超过3米,并且线路不得横穿人行通道。

第十二条  住户装修须将线路铺设方案送后勤服务中心存档,并根据后勤服务中心的修改意见施工,未履行此手续者,后勤服务中心可拒绝提供维修服务,住户线路安装如对公用线路造成危害,后勤服务中心可采取停电、限负荷或限时等方式要求用户整改。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在配电屏、柜、箱前堆放杂物,不得堵塞检修通道。

第十四条  电度表是电能计量设备,一切造成计量不准和脱离计量的行为均为窃电,私启电表铅封亦为窃电。

第十五条  凡使用电加热设备、电动设备必须做到人走电断,并等待设备冷却后方可离开,禁止人离开后电加热设备上放置覆盖物。

第十六条  学校通用电器的节能工作按照谁使用(管理)谁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若出现长明灯等浪费现象,室内由使用人或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区域由保卫巡查人员负责,教学楼的白天用电节能秩序由相关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空调器(电加热器)的使用需严格按照学校《空调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未达到规定使用的环境温度而使用空调,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禁止用水或湿布擦洗电气设备,禁止在电气设备、插座、开关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九条  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搭接临时线路。

第二十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坏、盗窃、占用公共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  禁止接触、攀沿、进入高低压供配电设备及场所。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消防电源。

第二十三条  特殊时期(线路改造、压负荷等)用电必须根据学校要求使用,如有违反视同违章。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凡窃电者,按最大负荷、最长使用时间计算电度并处3-5倍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公用配电设备上搭接电源,或者非电工做专业操作事项(含搭接开关、铺设线路、接动力设备等),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  私自在公用电气线路上新增500W以上(含500W)的用电负荷,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  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加热器或其它500W以上大功率电器,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八条  基建用电私拉乱接,违章用电,责令施工单位停电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办理验收送电手续。

第二十九条  私自搭设临时或长期用电线路,活动插座板线路横穿行人走通道,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三十条  在配电屏、柜、箱前堆放杂物,堵塞检修通道,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一条  使用电加热设备、电动设备没有做到人走电断,或人离开后电加热设备上放置覆盖物,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二条  办公、教学场所出现长明灯,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次1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损坏、盗窃、占用公共电气设备,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以偷电为目的,从公共线路私接线路用电,每次罚款2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用电监察人员执行检查排疑者,视同违章,情节严重、隐患重大者,每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  用电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加倍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公布办公楼、教学楼用电管理情况,对各类违章用电行为作出处罚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校内所有用电部门及个人。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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