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岗位)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岗位)实习是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关键教学环节,是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职业道德、职业素质教育和学校教育与企业文化相结合的良好途经。通过毕业(岗位)实习,使学生能够尽快将所学专业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实现在校学习期间与职业岗位的零距离接触,使学生牢固树立职业理想,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练就过硬的职业技能。为加强校外岗位实习的组织管理,提高实习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毕业(岗位)实习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岗位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长、教务处分管副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及各所在二级学院院长、院党委书记组成,统筹和指导全校毕业(岗位)实习工作。
第三条 毕业(岗位)实习采取学校统一组织和个人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相结合。无论是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学生均须与学校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内容应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实习内容、考核目标、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实习协议应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第三章 实习单位职责
第四条 实习单位负责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与学校保持联系,定期接待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走访,客观真实地向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反映学生在单位的实习情况。
第五条 实习单位为毕业(岗位)实习学生提供专业面向的生产一线专业技术岗位,指定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期满后,实习单位应对实习学生做出书面鉴定,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
第六条 实习单位为毕业(岗位)实习学生提供住宿、饮食、工作等条件,并按时发放岗位实习报酬。
第七条 实习单位应根据协议为参加岗位实习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预防实习期间可能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等事故。
第八条 实习单位在不泄漏企业技术机密的前提下,应为实习学生展示企业最先进的产品和技术,并安排学生在关键岗位进行实习。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尽量为学校实习指导老师安排岗位实习的岗位,使学校实习指导老师既是实习的指导者,又是实习的参与者。
第四章 学校职责
第十条 学校岗位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毕业(岗位)实习工作宏观指导,检查和评估,负责对整个实习过程进行考核。
(一)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全校的毕业(岗位)实习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和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二)教务处是全校毕业(岗位)实习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校毕业(岗位)实习管理工作的监控;负责建立健全学校毕业(岗位)实习管理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负责审核各专业《毕业(岗位)实习实施方案》、《毕业(岗位)实习计划》和《毕业(岗位)实习指导书》等实习教学文件;定期抽查各二级学院实习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汇总全校毕业(岗位)实习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处理毕业(岗位)实习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实习工作情况。
(三)招生就业处处长负责协助各二级学院联系岗位实习单位。
(四)各二级学院负责岗位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各项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毕业(岗位)实习指导小组职责
二级学院应成立毕业(岗位)实习指导小组,小组成员由企业管理人员、所在二级学院正副院长、院党委正副书记、、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学生专干、专业教师和专职辅导员等共同组成。所在二级学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
(一)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毕业(岗位)实习中的各项具体工作。根据专业要求建设校外岗位实训基地;制订具体的毕业(岗位)实习管理细则;负责制定毕业(岗位)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应在实习前一周发给学生;联系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落实实习岗位并按要求配备带队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及毕业实践报告(毕业设计)指导教师;负责与实习单位沟通;完成成绩评定、资料归档等工作。
(二)毕业(岗位)实习前,由各二级学院召开毕业(岗位)实习动员大会,分发实习教学资料。要对学生进行培训和教育,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要对学生进行就业形势、创新精神、吃苦耐劳、学以致用的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校纪校规、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三)组织实施实习计划,包括确定指导教师、实习过程的管理等。定期以走访、电话、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形式,及时与学生及实习单位或家长沟通联系,进行思想教育与技术指导,及时掌握学生动态。
(四)毕业(岗位)实习工作指导小组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并填写《毕业(岗位)实习巡查记录表》,会同企业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五)制定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组织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校内实习指导教师队伍由专业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共同组成。
(二)企业指导老师由企业一线的技术人员担任。
(三)校内实习指导教师依据实习基本要求并结合学生毕业(岗位)实习岗位,制定学生具体的实习方案和计划。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目的与要求、实习时间的安排、实习内容与任务、实习方法与步骤、实习纪律、实习总结与考核等。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四)企业指导老师具体负责学生毕业(岗位)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职业岗位等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学校和企业联合制订的实习计划,具体落实岗位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在业务指导的同时应对学生进行企业文化教育,并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负责学生毕业(岗位)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
(五)校内指导教师负责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与实习单位主管实习生的领导、部门管理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及师傅等经常沟通,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负责学生考核工作。要定期检查实习进度和质量。
(六)校内、企业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期间要指导学生撰写毕业实践报告。
(七)在条件许可情况下,校内指导教师要以双重身份参加岗位实习工作,既是学生岗位实习指导教师,又是岗位实践锻炼者,实行双岗双责。
(八) 校内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沟通,加强对学生的过程指导,帮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九)实习任务完成后,校内指导教师要做好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实习纪律
第十三条 毕业(岗位)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学生又是岗位实习单位的一名员工,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要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定期组织学习研讨会、讲座、经验交流、上专业课等。实习学生要填写《毕业(岗位)实习周记》,校内指导教师要进行评阅。毕业(岗位)实习的学生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毕业(岗位)实习的有关管理规定,端正实习态度,明确实习目的,以保证每个学生能有明确的实习项目。
(二)由本人联系实习单位进行毕业(岗位)实习的学生,在实习前要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毕业实习联系及回执单》,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方准离校实习,并负责将毕业(岗位)实习计划书送至实习单位。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联系,保持通讯方式的畅通。
(三)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实习生和文明的员工。
(四)服从领导和指导教师的安排,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维护正常的实习秩序。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征得实习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学校指导教师报告。
(五)注意生产和人身安全,有任何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向指导老师报告。
(六)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七)认真做好实习现场工作记录,为撰写毕业实践报告积累资料。
(八)实习期间,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实践报告。
(九)发生问题,要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指导教师报告,不得私自解决。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者,毕业实习成绩为不及格处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无故不按时提交毕业实践报告、毕业实习登记表等规定的实习材料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六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毕业(岗位)实习鉴定与成绩评定
(一)毕业(岗位)实习鉴定与成绩评定要求实习结束前完成,由校内指导教师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做好实习总结与实习鉴定,以自我小结与小组讨论评议相结合(请企业技术指导员、实习指导教师参加),填写《毕业(岗位)实习鉴定表》并由实习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毕业(岗位)实习周记》、《毕业实践报告》及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等,方可取得实习成绩评定资格。成绩评定后,全部资料由各二级学院统一归档。
(三)校内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中对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学生实习周记、实习中的纪律表现、企业指导教师意见和实习单位出具的鉴定综合评定实习成绩。也可由企业指导教师根据考核标准与要求及学生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直接评定实习成绩。
(四)实习成绩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制评定,记入学生档案。
(五)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核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