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教学过程管理规范(试行)
日期:2022-08-10 14:54:21  发布人:ddjwcadmin  浏览量:166

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教学过程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教学过程,推动学历教育创优提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效果,依据《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教学过程管理规范(试行)》(国开教〔2021〕1号)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开放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是指根据人才培养规律、开放教育教学规律、体系办学和成人学习特点,依照专业人才培养规则而实施的全流程教学管理与服务,是实现教学目标,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基本保障。

第三条 各级办学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运作,共同完成课程教学过程组织管理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一)省校负责全省统设课程和非统设课程教学、教学支持服务和考核考试的统筹安排以及教学检测与评估;负责课程资源建设及教学资源配置;负责组织全省专业教研活动和师资培训;负责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

(二)分校负责本区域各类课程教学、教学支持服务和考核考试的具体安排以及教学检测与评估;负责组织区域内师资共享和教学过程落实;负责组织区域内课程教研活动和师资培训。

(三)学习中心(教学点)负责落实导学、助学等课程教学、实践教学和考核考试等要求;负责组织辅导教师和班主任参加各级各类教研和培训活动;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 教学过程管理包括教学准备、入学教育、课程教学、课程考核、综合实践教学等环节。

 

第二章  教学准备

 

第五条 教学准备包括教学文件制定、学习资源建设与部署、师资(含教学团队)配备与培训、教学设施设备配置(含平台、实践教学基地)等。教学文件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设计方案、综合实践教学大纲以及课程教学安排等

第六条 省校根据国家开放大学指导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学生需要,制定实施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方案应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进程表、师资配备、教学设施条件、入学教育、补修课程、教学支持服务等安排,须具有操作性。实施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得与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相冲突。

分校和学习中心(教学点)根据省校实施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操作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包括教学计划进程表、学习中心(教学点)在该专业的师资配备(或对该专业教学团队的支持)、教学设施条件、教学过程实施、教学支持服务等具体安排。操作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得与指导性、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相冲突。学习中心(教学点)须将下一季招生专业的操作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所属分校审核备案。

第七条 统设课程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设计方案由国家开放大学负责制定。省校负责非统设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设计方案的编写、审定。课程教学大纲须体现开放教育和成人学生特点,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根据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性质、目的和任务,以必需够用为原则进行设计,重点明确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体系和范围、考核要求,并对媒体种类和教学过程提出建议。课程设计方案内容包括多种媒体资源的设计与配置、课程教与学模式、线上线下教学组织设计、网络教学团队安排、课程评价等。

课程实践教学大纲应明确课程的实践内容和教学进度,提出课程实践的目标、要求和质量标准。课程实践教学大纲可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体现或以单独文本形式呈现。

第八条 综合实践教学大纲包括社会实践要求和毕业论文(设计、作业)要求。社会实践要求应规定社会实践的选题及形式,明确工作流程及评价标准;毕业论文(设计、作业)要求应包括毕业论文(设计、作业)的目的、形式、基本要求、指导教师和答辩主持人资格、选题、指导过程、答辩和成绩评定等内容。

省校负责自建专业的综合实践教学大纲,组织制定课程实践和综合实践的教学实施细则,指导基层办学单位落实师资、场所和其他保障条件,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九条 省校或分校负责制定课程教学实施细则,并及时更新。细则应包括课程教与学的实施、自主学习与学习支持服务安排、形成性考核与课程实践环节的安排及要求、课程教学实施团队的组织及运行安排。

第十条 课程教学安排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期课程教学工作的全面安排,是建立课程教学秩序、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的重要保证。

省校、分校和学习中心(教学点)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运作,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分别完成课程教学、支持服务、考核及教学相关经费等教学安排和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资源包括网络课程、文字教材(含纸质教材、数字教材)、音视频资源及文献资料库、案例库、问题库、虚拟实验实训资源等。课程学习资源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体现课程思政元素适合开放教育教学和学生自主学习需要,配置遵循必要、可选择和共建共享等原则。原则上每门课程音视频资源及虚拟实验实训资源配置不少于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统设课程的资源配置由国家开放大学负责省校负责非统设课程的资源配置工作,综合运用自建、共建、引进、汇聚、选用等多种方式,为学习者提供优质、适用和无版权问题的学习资源,在开课前完成文字教材、网络课程和音视频资源等基础学习资源的配置。分校、学习中心(教学点)做好文字教材的征订、发放,确保课程资源课前到位,引导师生充分使用各类学习资源开展教育教学。

第十二条 教师指各级办学单位从事教学、辅导、教学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包括主讲教师、主持教师、责任教师、辅导教师、实践指导教师和班主任等。

(一)省校为每个专业配备1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负责人,每门课程配备至少1名课程主持教师或课程责任教师。分校须为每个专业配备1名具有相应专业背景或教学经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责任教师,为每门统设课程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课程责任教师。学习中心(教学点)须根据专业开设及教学实施情况对课程辅导教师、实践指导教师和班主任进行合理配置。体系教师配置总体上需不大于100:1的生师比。

(二)课程辅导教师由学习中心(教学点)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专科课程辅导教师一般应具有本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本科课程辅导教师一般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熟悉远程开放教育要求和相关规定。

(三)课程实践和社会实践的指导教师可由课程教师或与专业相关的校内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负责指导学生完成实践教学的全过程。分校和学习中心(教学点)应对校内外指导教师进行实践教学工作培训。

第十三条 网络教学团队是开放大学体系教学组织的重要形式,以落实教学过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以课程建设、网络教学、学习支持服务、教改教研为主要职责,由不同角色教师组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一般采用两级统筹或一级统筹模式组建和运行。

省校推荐教师参与国家开放大学核心课程网络教学团队,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统设课程的网络教学实施团队、非统设课程的自建网络教学团队(包括一级统筹网络教学团队),根据网络教学团队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省校、分校定期对教师开展培训。培训采用分级分类实施的方式进行,各级办学单位应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并在时间、经费上予以保障。

教师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师德师风、课程思政、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教学、远程教育理论、课程学习资源建设、教学设计、学习支持服务、学习评价、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现代教育技术、学习平台使用、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

第十五条 教学设施设备配置主要包括网络教学平台、实践教学基地等。

(一)网络教学平台在课程开设学期之前,省校在国开学习网上完成省开课程的网上资源的部署和更新,分校和学习中心(教学点)须在开课前完成学生选课、分班,以及相关教师账号、权限和任教关系管理。

(二)实践教学基地。分校和学习中心(教学点)应按照实践教学大纲要求,设置必要的实践教学基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实践教学,引入或开发虚拟实验/实训系统。

 

第三章  入学教育

 

第十六条 入学教育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教学环节。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开放教育教学规律、熟悉学习环境,建立与开放教育相适应的学习理念,掌握开放教育的学习技能,逐步培养自主学习的习惯和能力,为后续学习做好准备。同时,入学教育还应使学生建立起对开放大学、对开放教育的归属感和荣誉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七条 入学教育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专业认知教育、学习方法和途径教育、信息技术教育等。可通过开学典礼、“开学第一课”、入学水平测试、《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指南》课程学习及其他相关教学活动等形式开展。

十八条 入学教育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完成,实施过程的佐证材料等由学习中心(教学点)留存。

 

第四章  课程教学

 

第十九条 课程教学主要包括课程教学安排、学生自主学习、线上线下导学、助学、课程实践教学、补修课程教学等内容。

第二十条 课程教学安排由省校、分校和学习中心(教学点)分级分类实施。

(一)省校主要做好学期课程教学的总体部署,如直播课安排、网上其他教学活动安排、网上支持服务安排、课程考核安排、对分校面授教学及课程实践教学的建议等。

(二)分校和学习中心(教学点)根据各门课程特点,结合省校课程教学安排,合理规划面授、在线辅导和答疑的学时和时间,编制学期课程表;同时根据学生需求进行学生个别学习、协作学习、集中学习和教学支持服务安排。

(三)各级办学单位根据教、学、考要求,落实教室、教具、教学设备、教学资源、师资和教学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自主学习主要包括个别学习和协作学习。

(一)个别学习。学习中心(教学点)要充分尊重学生个别学习的权利,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为学生个别学习及时提供教学文件、教学信息和多种媒体教学资源;定期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及进度、课程学习资源使用情况、平时作业完成情况等,督促学生参与在线教学和答疑,确保学生个别学习质量。

(二)协作学习。学习中心(教学点)应指导学生组建学习小组,为学生协作学习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设备等;组织课程辅导教师对学生协作学习进行指导和帮助,加强学生协作学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线上线下导学一般包括学习目标的引导、学习动机的激发和维持、学习策略的指导、学习内容的辅导等。

(一)课程辅导教师应制定课程导学方案,明确课程学习内容及目标,课程学习媒体、学习程序、学习方法和学习技巧建议,学习辅导的内容、方式及安排等。

(二)线上线下导学主要通过面授、在线直播、答疑及其他活动形式开展,学时不少于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三)导学教师应综合考虑课程的特点以及成人学生的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面授导学的次数和时间。学习中心(教学点)应对每学期选课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课程安排面授导学课。同时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分校、省校和国家开放大学开展的相关直播教学或讲座,并做好学生听课记录。

(四)在面授(直播)导学的过程中,教师应尽量避免系统的讲授,重在帮助学生建立学科的知识结构,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教师应开展多种形式的面授(直播)导学,如案例式、研讨式、讲练式教学,同时注重与其他导学形式之间的融合。辅导教师应在开课前认真备课,编写教案,填写课程授课日志,并于面授(直播)课结束后提交所属办学单位作为教学档案留存。

(五)除面授、直播导学及答疑外,辅导教师还应充分利用各种便于学生使用的沟通媒介为学生提供学习指导。

第二十三条 助学主要提供课程知识之外的情感性、管理性、技术性、事务性支持,贯穿学生整个学习过程。助学一般由学习中心(教学点)班主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完成。

第二十四条 课程实践教学一般是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开展的实验、实训、实习,以及围绕创新创业活动开展的教学活动。由学习中心(教学点)组织学生在线下通过实践基地或学生随岗实践完成,或以课程实验、社会调查、大作业等教学方式完成,也可结合虚拟实验(实训)等以线上方式开展。课程实践教学实施过程的佐证材料等由学习中心(教学点)留存。

第二十五条 补修课程教学指为了顺利实现专科与本科阶段知识体系的有机衔接,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针对修读国家开放大学专科起点本科专业的非对口专业的学生,所组织的补修该专业专科阶段主干课程的教学。

补修课程的教学可采取集中学习的方式,也可采取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适当进行面授辅导的方式。补修课程教学原则上在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内完成。

学生必须参加补修课程学习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否则不予毕业。补修课程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但不记入毕业总学分,也不能代替本科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一般采取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两种方式。课程考核总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要求,由两者按一定比例合成计算。其中,双及格课程终结性考试和课程考核总成绩均须及格方可获得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形成性考核的基本形式包括学习测验、课程实践、专题讨论、小组学习、学习行为记录等形式。每门课程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兼顾学习内容和学习行为两个方面的检测,采用多种测评方法和手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习中心(教学点)负责形成性考核的组织实施和成绩初审。分校负责本区域形成性考核成绩审核并对本区域形成性考核的组织实施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省校负责形成性考核成绩抽查并对形成性考核的组织实施过程和质量进行指导和监查。

第二十九条 形成性考核评阅由辅导教师按形成性考核相关标准评定,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改动。

(一)辅导教师要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评阅学生的形成性考核作业,多次作业分别评阅,要有批语、批注和成绩评定,并向学生反馈,针对学生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辅导、答疑、讨论

(二)对评阅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行为(包括雷同、代做、复制等),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形成性考核成绩记录由辅导教师签字确认后,交学习中心(教学点)保存。学习中心(教学点)要将形成性考核原始资料和形成性考核作业评阅记录作为档案材料保存,以备核查

(四)学习中心(教学点)对形成性考核评阅情况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成绩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的比例计入课程考核总成绩。

第三十条 各级办学单位要加强形成性考核过程及质量的管理。形成性考核作为教学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检查内容有:

(一)形成性考核组织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二)形成性考核评阅原始资料

(三)形成性考核作业评阅规范性情况

(四)形成性考核成绩与记录的一致性。

分校要制定本区域形成性考核实施细则,指导本区域学习中心(教学点)形成性考核的评阅工作。

学习中心(教学点)要制定形成性考核审核制度,实行专业课程形成性考核专人负责制,建立评阅教师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终结性考试包括纸笔考试、口试、网络考试等形式,每门课程的具体考试形式按湖南开放大学教务处发布的考试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校课程责任教师于每学期末将课程的期末复习指导和往届试题发布到学习网上,结合需求可安排一次期末实时辅导答疑活动,方便学生进行期末复习。学习中心(教学点)组织学生参加线上或线下的期末辅导。

分校和学习中心(教学点)负责组织终结性考试,做好报考、考场编排、监考、巡考、考场情况记录、违规处理等工作。省校按照国家开放大学要求集中统一组织阅卷和成绩登录。

 

第六章  综合实践教学

 

第三十三条 综合实践原则上分为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作业)。

第三十四条 社会实践是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组织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而开展的社会体验活动,采用社会调查、专业实习、专业实训、模拟实验、虚拟仿真、创新创业训练、参与各项赛事等方式进行。

社会实践应在学生获得本专业总学分60%以上后进行。社会实践成绩未合格或要求重修者,可根据所在学习中心(教学点)安排在学籍有效期内重修。社会实践原则上不得免修。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研究性(设计性)活动,旨在提升学生的专业综合素质、专业研究意识与素养、创新意识。各专业应发布本专业实践环节教学文件,明确毕业论文(设计、作业)的具体要求。其中专科毕业作业一般限于调查报告、案例分析、方案设计、实践(实训、实验)报告、产品分析报告等,不得撰写学术论文。

毕业论文(设计、作业)原则上不得免修。课程已修学分达到最低毕业学分70%以上的学生,方可参加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教学活动。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一般须进行答辩。省校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成立答辩委员会并对答辩工作进行指导,每学期成立答辩巡视小组对答辩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校成立答辩小组,组织答辩,给出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答辩委员会负责制订答辩工作计划,认定毕业论文(设计)最终成绩。用于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论文须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要求。

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成绩由分校负责初审和汇总,省校负责复审。

 

第七章  教学监测、评估与督导

 

第三十六条 教学监测、评估、督导是学校实施学历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的基本手段,是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通过开展教学监测、评估、督导加强内部质量管控,有针对性地促进办学体系教学质量整体提升,同时为管理者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教学监测是及时掌握学校教学运行状况的活动,手段包括质量监测评价系统以及质量因子等数据监测、教学检查、质量年报等。

教学检查是根据学校管理制度、文件、标准的要求,对教学过程的落实情况及效果开展的检查与指导,分为综合教学检查和专项教学检查。省校综合教学检查主要涵盖办学管理及教育教学全过程省校质量监控部门按照国家开放大学质量监控部门部署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教学检查是省校根据工作需要对意识形态教育及思政教学、网上教学、考试等专项工作开展的检查。

分校负责监测本区域办学单位教学过程的组织和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作为教学档案留存。

第三十八条 教学评估指学校依据教育教学规律和相关标准,制定评价评估指标,组织专家对办学条件、教学实施及效果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

第三十九条 教学督导是在教学监测、教学评估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实施的教学质量管理行为。省校质量监控部门针对问题提出教学督导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相应的督导活动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督导意见。

第四十条 各级办学单位须建立教学监测(检查)、评估、督导工作机制,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负责,配备相应人员落实有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习中心(教学点)要对教学过程各环节的组织和实施过程建立工作台账,每学期末填写学习中心(教学点)教学过程汇总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湖南开放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相关制度、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者,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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