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放教育实践教学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工作,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依据《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教学过程管理规范(试行)》(国开教〔202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做好实践教学工作对保证开放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 实践教学体系
第三条 实践教学一般包括课程实践和综合实践两部分,综合实践原则上分为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作业)。
第四条 课程实践教学安排由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设计方案具体规定。综合实践教学安排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综合实践教学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课程实践教学是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开展的实验、实训、实习,以及围绕创新创业活动开展的教学活动,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课程实践能力,为专业学习及专业实践教学打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由学习中心(教学点)组织学生在线下通过实践基地或学生随岗实践完成,或以课程实验、社会调查、大作业等教学方式完成,也可以结合虚拟实验(实训)等在线上开展。
第六条 社会实践是根据专业教学要求,在真实或模拟环境下,结合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的社会活动,对学生进行的综合性或设计性训练,旨在加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对专业知识的初步应用能力。
(一)理工科类的社会实践一般包括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文经科类的社会实践一般包括教学实习、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思政课的社会实践一般包括参观学习、志愿服务、典型人物访谈等。
(二)社会实践应在学生获得本专业学分60%以上后进行。社会实践成绩未合格或要求重修者,可根据所在学习中心(教学点)社会实践教学安排,在学籍有效期内重修。社会实践原则上不得免修。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研究性(设计性)活动,旨在提升学生的专业综合素质、专业研究意识与素养、创新意识。
(一)毕业论文(设计、作业)原则上不得免修。课程已修学分达到最低毕业学分70%以上的学生,方可参加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教学活动。
(二)省校根据国家开放大学要求,制定毕业论文(作业、设计)教学规范和各专业毕业论文教学实施方案,成立毕业论文(作业、设计)复审小组和答辩巡查组。复审小组由学院以专业为单位组建,负责对全省体系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全面复查,对专科毕业作业(设计)进行抽查。答辩巡查组负责在答辩期间对分校的答辩组织实施情况进行随机巡查。
(三)分校成立毕业论文评审小组和本科论文答辩小组,评出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用于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论文须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要求。
第三章 实践教学管理
第八条 省校负责制定全省实践教学相关管理制度,编制各专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部署和落实全省实践教学工作,并对全省实践教学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
第九条 分校制定实践教学实施办法,负责本区域实践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学习中心(教学点)根据省校、分校的部署和有关规定,负责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实践教学实施方案,落实实践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活动一般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或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可以专业或课程为单位组织,也可按专业大类或课程群组织活动,以满足实践教学需要为依据。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要求保存的资料、文件(电子稿和纸质稿各1份)由学习中心(教学点)存档备查,集中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学生毕业后2年。
第十三条 省校、分校加强对学习中心(教学点)实践教学的指导和支持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的管理制度,规范实践教学管理。
第四章 实践教学条件
第十四条 各级办学单位须根据要求配置实践教学专兼职教师,尤其是能够胜任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要求的“双师型”教师。根据本管理办法,安排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规范实践教学指导和教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校、分校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不同专业、不同实践形式的特点,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实践教学文字教材、音像教材等多种资源,以及实践教学指导手册、实践教学案例汇编等资源。同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实践教学,引入或开发虚拟实验/仿真系统。
第十六条 分校要加强区域内实践教学基地的统筹建设与使用管理,增强教学设施和实践项目的适用性以及专业实践教学条件的通用性,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资源的利用率,从实践内容、数量和质量等多方面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第十七条 实践基地一般由学习中心根据开设专业通过自建、借用和共建等多种方式组建。对专业学生规模小或实践环境不够的学习中心,可由分校统筹根据各中心学生规模、地方特色、实践环境等情况统一建设和共享实践教学基地,保证所辖区域内小规模专业至少有一个实践基地。
第十八条 各级办学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经费投入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实验、实习设施条件,创造良好的实践教学软硬件环境。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审议
第十九条 各级办学单位根据职责加强实践教学成绩评定及管理。
第二十条 课程实践按相关课程成绩管理办法评定。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由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分校审核汇总后报省校备案,省校随机抽查。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成绩由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非抽检专科毕业作业成绩由分校复审汇总报省校备案,省校随机抽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和抽检的专科毕业作业成绩由分校初审汇总报省校复审,并评定复审成绩。省校接受国家开放大学对复审结果的随机抽查。
第二十三条 本科学位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按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论文管理要求执行,论文提交与成绩审核程序按省校教务处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成绩在省校验收备案后方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六章 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省校通过年报年检、教学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全省实践教学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实践教学工作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资源和制度建设,包括必备的实践教学计划以及必需的管理文件。
(二)实践场所建设,包括设备配置满足教学的状况、协议履行情况。
(三)师资配备,包括专兼职指导教师的配备情况。
(四)实践教学过程,包括教学安排、过程要求及实施情况、实验设备及实践教学基地使用记录、成绩档案等。
(五)效果与评定,包括实践活动各类报告以及评阅情况、学生作品展示、综合技能考核与测试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开放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