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职责规定
日期:2021-06-13 09:22:37  发布人:ddjwcadmin  浏览量:20


第一条  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开放大学各类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点主考职责

(一)全面负责考点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主持编制工作安排和实施方案,选聘监考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负责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试卷保密、安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试卷无泄密、无差错。出现试卷短少、损坏、遗失、泄密等情况须立即向上级电大报告,并按照上级电大指示处理相关事宜。

(三)负责组织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考前培训,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宣布纪律。通过培训,使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各项规章制度、考试纪律、监考程序和发卷、收卷、装订、密封等操作办法。

(四负责考试期间考点的封闭管理,处理无关人员进入考试区域或考场等问题。

(五) 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始和结束考试。

(六) 监督管理人员和监考人员佩带统一发放的工作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对严重失职的考试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七) 考试中发现试卷、试题有误,立即上报国家开放大学,并及时将处理意见通知有关考生。

(八) 及时处理考试中发生的考场混乱、考试严重违纪等问题;每场考试结束后,公布违纪、作弊考生名单。

(九) 保证答卷安全。每场考试结束后,督促监考人员按规定清点、密封、装订答卷;检查考场记录,监收答卷并按时送往试卷库;全部考试结束后,组织专人清点、整理考生答卷,指派专车双人押送指定地点。

(十)处理考试中突发事件。如遇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有权中止考试,并同时向上级电大和有关部门报告;其他突发事件按照《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处理。

(十一)负责本考点的考试舆情管理。

(十二)负责向上级电大汇报考试组织情况。

第四条  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一)监考人员是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作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考试公正、公平、顺利地进行。

(二)监考人员要工作认真、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忠于职守,自觉抵制一切舞弊、违纪行为和不良风气。

(三)监考人员应遵守回避制度,遇有亲属参加考试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况,监考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监考人员必须接受工作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监考任务和工作流程,向考点主考签订《考点监考岗位责任书》。

(五)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统一监考标志,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六)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关闭通信工具,不得吸烟、看报、聊天等。

(七)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遵守监考工作流程,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完成监考任务。

(八)监考人员要热情耐心,关心爱护考生。

(九)监考人员要为人师表,模范遵守考场纪律。

第五  巡考人员工作职责

(一)了解考试的组织情况

1. 辖区内考点数、考生人数、开设专业、考试科目及考场分布情况;

2. 考务工作安排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监考组织情况;

3. 监考人员的培训情况;

4. 考生考风考纪教育情况;

5. 考前的其他准备。

(二)检查试卷保密工作。

1.保密室是否加装防盗门窗,保密室门和防盗门钥匙是否由两人分别保管,开启时是否有两人同时在场;

2.试卷存放期间是否有专人昼夜值守;

3.保密室内试卷袋是否完好无损、有无启封现象,保密室领、发、存试卷数是否相符;

4.试卷流向是否合规、准确,检查试卷出、入库是否有交接手续和记录。

(三)检查考点布置情况

1.是否在醒目处张贴“考试时间安排表”、“考点平面图”、“考场安排示意图”、湖南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纪律规定”、“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等,设置“考风考纪曝光台”、意见箱等;

2.是否有警戒线,是否有人把守;

3.环境是否安静,交通是否便利。

(四)检查考场布置情况

1.是否张贴考场号、考试科目、试卷号、考试时间等考场信息。

2.是否依照标准考场设置。考生座位是否单人、单桌、单行,课桌是否反向摆放;是否整洁、卫生、通风、采光好。

3.是否有供考生存放携带的书包、书籍、资料等物品的专放处。

(五)检查考试的组织与实施情况

1.考试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2.考试工作人员是否佩戴统一标志。

(六)处理存在的问题

1.对考点在试卷保密、考点布置、考场布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2.配合当地主考处理当时发生的特殊事件;

3.发生重大事件向派出单位及时汇报。

(七)反馈与总结

1.在巡视过程中,对考试组织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信息反馈,由主考进行纠正与处理;

2. 巡考工作结束后,对考点的考试组织与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整改建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3.向派出单位汇报巡考情况并提交巡考报告,并对巡考的组织与落实提出建议。

第六条  本规定由湖南开放大学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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