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放大学
开放教育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颁发工作规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颁发工作,是开放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与效率,关系着学生利益和开大的办学声誉。为了保证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颁发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颁发是指进行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至上报教育部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信息的工作过程,主要包括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采集、毕业生资格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电子注册号的下发、电子注册信息的上报、毕业生档案建立等。
第三条 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颁发实行教学点、市州电大、省开大、国家开放大学逐级审核、分级管理。
(一)教学点和市州电大负责对学生所学专业教学计划(或专业规则,以下相同)中必修课成绩、限选课成绩、选修课成绩、实践教学环节等成绩进行初步审核,对学生思想品德情况进行鉴定,组织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初步审核毕业生资格,提出并审批毕业申请,进行毕业生信息与电子图像信息的连接并报省开大,建立毕业生档案。
(二)省开大负责依据市州电大上报的毕业生初审名单进行毕业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国家开放大学,协助市州电大进行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工作,接收国家开放大学下发的毕业生电子注册号并向市州电大下发,并上报毕业生电子图像等毕业证书打印数据和办理毕业证明材料,建立省开大毕业生档案。
(三)国家开放大学负责在省开大进行毕业生资格复审的基础上进行毕业终审,生成毕业生电子注册号并向省开大下发,统筹安排、协调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工作,集中打印毕业证书,进行毕业证书审核并盖章,建立国家开放大学 毕业生档案;向教育部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和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采集数据。
二、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
第四条 2017年秋季起,本省参加国家开放大学《关于开展毕业生电子照片自行采集试点工作的通知》起,开始实施毕业生图像信息自行采集工作。毕业生图像信息由分校组织自行采集,可集中采集,也可分批次分教学点采集,分校负责采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由分校组织自行采集后汇总数据,上报省开大,省开大通过客户端直接上传学信网。
第六条 市州电大负责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的组织实施:
(一)预计毕业生数。
(二)根据各分校的教学教务安排,自行组织毕业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工作,统筹安排学生进行电子图像信息采集。
(三)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工作结束后,依据各分校的毕业审核初审名单及采集数据,汇总整理后上报省校学籍科。
(四)省开大学籍科通过图像采集客户端批量上传学信网。
第七条 国家开放大学于7月、1月将毕业终审数据上报国家教育部。
三、毕业预审
第八条 市州电大以教学点为单位对预计毕业生在第五个学期期初进行毕业预审。市州电大制定毕业预审制度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毕业预审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一)造册登记预计毕业生成绩册
第五个学期期初,统计汇总所有毕业生名单;分本、专科按专业造册登记预计毕业生成绩。
(二)核查预计毕业生已修学分
(1)按照专业规则规定的学分要求,核查每位预计毕业生已修课程的总学分。
(2)按照专业规则规定的学分要求,核查每位预计毕业生各模块学分(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通知课、专业拓展课、综合实践)与毕业要求的差距。
(3)核查本科补修课程学分及成绩。
(三)统计每位预计毕业生毕业所差总学分及相应模块学分。对当期预计毕业生所差学分的对应课程及时进行选课与报考,并组织学生参加相应课程考试。
四、毕业生资格审核
第九条 毕业要求
(一)学籍有效期内的学生。
(二)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
学生的选修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和思想品德鉴定成绩,以省开大审核通过的成绩为依据;必修课、限选课成绩以国家开放大学备案的成绩为依据。
必修课程中免考课程成绩以省开大上报、经国家开放大学审核批准的数据为依据。
(三)学生必须达到最短学习年限:
1、2006年春季以前(含2006年春季)入学注册的学生,最短学习时间必须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
2、2006年秋季以后(含2006年秋季)入学注册的学生,修读二年制专业教学计划,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二年半;修读三年制专业教学计划,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三年半。
(四)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五)应予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学生不能毕业。
(六)由学生本人提出毕业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附表)。
第十条 审核时间
省开大在每年2月15日至5月15日前对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进行毕业复审,8月20日至10月30日前对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进行毕业复审,并上报国家开放大学。
第十一条 审核及办证流程
(一)教学点利用教务管理系统提出毕业申请,市州电大审批毕业申请。
(二)省开大依据市州电大审批的毕业申请名单,利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毕业复审,并将通过复审的毕业生数据上报国家开放大学。
(三)国家开放大学依据省开大上报的毕业审核数据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省开大,审核结果包括审核未通过情况、错误信息等。
(四)省开大将国家开放大学的反馈结果下发给市州电大,并协助市州电大对反馈数据进行核对、修改,再将修改后的数据报国家开放大学。
(五)国家开放大学接收省开大修改后的数据并进行审核。
(六)国家开放大学生成电子注册号并将电子注册信息下发给省开大。
(七)省开大接收并导入国家开放大学下发的电子注册信息到教务管理系统。
(八)市州电大接收省开大下发的电子注册信息,准备毕业生学籍学历档案和毕业证书领取和发放等相关工作的安排。
四、毕业生图像信息
第十二条 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用于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依据电子图像洗印的照片用于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
第十三条 凡开放教育学生,在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时一定要用学生本人的身份证由读卡器识别后再进行采集,以保证学生的电子图像信息与学生本人一致,学生可以要求将其电子图像信息拷贝去冲洗纸质版的毕业照片,用于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 图像信息采集后的校验关系到毕业证书照片和电子注册数据的准确,采集点必须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市州电大要由专人负责图像信息的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非学信网图像服务客户端和中国图片社采集的图像信息不能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 学信网图像服务客户端采集的毕业生图像信息在分校的图片数据库中保留三年。
五、上报教育部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开放大学每年按1月和7月毕业终审生成电子注册号的电子数据即时上报国家教育部。
六、建立毕业生档案
第十八条 省开大、市州电大必须建立完整的毕业生档案,毕业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文字档案。
第十九条 省开大毕业生档案
(一)省开大毕业生档案须永久保存。
(二)毕业生档案内容
类型 |
名称 |
备注 |
电子档案 |
毕业生电子注册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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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成绩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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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档案 |
报名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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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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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成绩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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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姓名更正材料 |
公安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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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学习期间奖励、处分及撤销处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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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州电大毕业生档案
(一)市州电大毕业生档案永久保存。
(二)毕业生档案内容
1、国家开放大学报名登记表(或录取通知书等反映学生入学资格的材料)。
2、国家开放大学毕业生登记表。
3、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成绩表。
4、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或复印件),或记载毕业论文题目及成绩的材料。
5、毕业生学习期间奖励、处分及撤销处分决定。
七、毕业证书颁发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书分批次进行颁发。分校领证人员填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领证回执”(见附表2),盖分校校章后向省校申请领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领证回执”一式两份,分别留存省开大和市州电大学籍管理部门。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州电大根据本规程制定市州电大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颁发实施细则,报省开大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省开大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
附表2:毕业证书领证回执
附表1:
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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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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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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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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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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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科 学 生 申 请 |
本人已达到专科毕业要求,申请毕业。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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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科 学 生 申 请 |
请在以下选项中选择一项,并在相应选项后签名,多选无效: 1.本人已达到学位申请条件,自愿申请毕业和学士学位。
申请人(签名):
2.本人只申请毕业,自愿放弃申请学士学位。
申请人(签名):
3.本人虽已达到毕业条件,但未达到学位申请条件。因需申报学士学位,自愿暂缓毕业,学籍有效期内达到学位申请条件后,再申 请毕业并申报学士学位学期重新申请,否则可视为本人申请毕业并放弃申请学位。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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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点 意 见 |
经手人(签名):
(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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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由他人代签的,须由学生本人出具委托书,并附于表后。
2.“主管部门公章”由学生所在教学点加盖学籍科或上级部门公章。
3.本表由教学点保存至学生学籍有效期结束。
附表2:
发放批次:BYZS- -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领证回执
分校今领到国家开放大学发放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共计: 本。
其中:毕业证书 本;
学位证书 本。
以上毕业证书中,包括:
独立颁发毕业证书原件 本;
合作颁发毕业证书原件 本。
合作颁发毕业证书明细如下:
合作办学专业名称 |
证书数量(本) |
合作办学专业名称 |
证书数量(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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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证书数量无误,所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与发放明细表学员名单一一对应。
签收单位(公章):
签 收 人:
领证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开放大学教务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