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09-09 14:52:44  发布人:ddjwcadmin  浏览量:2

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国家开放大学教学、教务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国家开放大学学历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对于注册单一课程或若干门课程、非学历证书教育学习及其他相关类型学生,国家开放大学参照本办法,另文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办法。

二、入学注册

第二条  国家开放大学专业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符合入学资格并通过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 可以持入学通知书到国家开放大学分部指定的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国家开放大学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第三条  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国家开放大学学生基本情况信息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第四条  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第五条  新学员入学时将自动注册国家开放大学终身学习档案,可保存在读期间学习记录和成果。

 三、课程注册

第五条  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或专业规划,以下通称“教学计划”)指导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

第六条  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办理课程注册。对于连续四学期不进行课程注册的学生,自动转为休学。但如在新的学期重新进行课程注册,则自动恢复学籍。

1.学生在学习中心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2.学生根据学习中心的教学安排,在导学教师的指导下,在专业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拟修课程。

3.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须重修的课程。

4.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四、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七条  有关课程考核的要求,按照国家开放大学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五、免修免考与学分替换

第九条  免修免考课程替代,其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须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

第十条  学生可根据已修课程或证书、学历,申请相应的课程进行免修免考或者学分替换

1 . 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比例、程序,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免修免考课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 . 申请课程学分替换的具体要求,参考国家开放大学学分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开放大学终身学习档案中已记录的学习成果,申请课程免修或者考试免考,由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课程免修免考的申请,经国家开放大学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免修免考的课程允许进行学分替换,学分替换的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按“免考”记载。国家开放大学学分银行认定可以替换的课程也按同样的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集中实践环节不能免修免考。

六、学籍异动

第十四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附表1)。

2.学生持《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课程结业证书》(或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出具的成绩证明)到转出、转入的学习中心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申请转入的学习中心开设相同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方可转学。

4.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符合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国家开放大学或国家开放大学分部考试课程综合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综合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转学后不需要重新进行课程注册,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5. 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6. 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

7. 申请转学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符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第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表2),经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审核批准后,即可转专业。

2.在相同学生类别、学历层次和规格间转换。

3.学习中心开设相应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

4.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5.学生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国家开放大学或国家开放大学分部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6.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7.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自愿退学。

1.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并由学习中心审核批准后,即可退学。

2.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3.自愿退学的学生可重新报读国家开放大学。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国家开放大学和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或学分替换,但学籍有效期需从二次入学时重新计算。

七、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毕业要求包括:

1.学籍有效期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

2.修读二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二年半;修读三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三年;修读四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四年。

3.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4.由本人提出毕业申请,并须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附表3)。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并颁发。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学制、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等)。

3.毕业时间:每年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1月,每年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7月。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蓝底)照片并骑缝加盖国家开放大学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国家开放大学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7.批准文号:(78)教工农字089号。

第十九条  国家开放大学于每年2月15日至6月15日向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8月1日至11月30日向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国家开放大学每年7月将当年1月、每年12月将当年7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八、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条  在学籍有效期满后,但尚未毕业的学生,根据所修的课程学分情况,予以结业或者肄业。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学生可向国开总部或者分部索取结业证书:

1. 在读期间修完所在专业规定内的所有必修课程、实践环节,但因个别选修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2. 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但受到重大违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成学习,已完成部分课程学习,学满一年者,予以肄业,学生可向国开总部或者分部索取肄业成绩单。

 第二十三条  结业、肄业学生的学习经历、成果将长期保存在国家开放大学终身学习档案中,可供后续使用。

九、学位

第二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学位颁发专业的不同,由对应的学位授予高校或国家开放大学授予。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申请学位,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及国家开放大学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须在申请毕业同时申请学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初审后,如合作高校颁发学位的专业,经国家开放大学复审、由学位授予高校终审;如国家开放大学颁发学位的专业,由国家开放大学终审。具体事宜,由合作高校终审并颁发合作高校学位的,按照国家开放大学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由国家开放大学终审并颁发国家开放大学学位的,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学位终审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十、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明书由国家开放大学出具。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须向国家开放大学分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附表4)。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证明书由学位终审高校出具。办理学位证明书按照学位授予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在规定时间,依据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十二、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国家开放大学、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

第三十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国家开放大学、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6)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决定;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国家开放大学决定。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察看期间不予转学、毕业。

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或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做出相应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开放大学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严重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8)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9)其他严重违反校规应开除学籍的。

开除学籍的学生,二年后可重新申请报读国家开放大学。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国家开放大学和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三十四条  对经查实入学资格与本人承诺不符的(除第三十三条第八款外),尚在籍者取消学籍,已毕业者取消毕业资格、撤销电子注册号、收缴毕业证书。

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的学生,可重新申请报读国家开放大学。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国家开放大学和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提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意见前,学习中心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对学生提出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意见前,国家开放大学分部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国家开放大学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由学习中心送交学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  学生若对国家开放大学分部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家开放大学分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若对国家开放大学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家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国家开放大学分部或国家开放大学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听证后,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分两类,一是维持原处分决定,二是撤销处分决定,并在原宣布范围内公布。

学生若对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国家开放大学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从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及国家开放大学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国家开放大学、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学习中心作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十三、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开放大学分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国家开放大学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开放大学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国家开放大学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国家开放大学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政策、规定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家开放大学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及修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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