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19-07-09 16:16:27  发布人:ddjwcadmin  浏览量:1

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入伍、创业或身心健康状况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因创业,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新生因身心健康状况,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身份信息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2003年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两周内对其进行健康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批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健康状况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对其心理状况进行测试。学生须如实填报《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校学校学生身体状况和既往病史登记表》,由不如实填报而造成在校期间疾病发作、耽误治疗、产生意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等情况,责任由学生及家长自负;一旦发现学生隐瞒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即作劝退处理,并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学校制度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以课程教学大纲及学校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德育与劳育实践》课程(三年全过程开设)成绩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程采取同时段上课班级学生可自由限选课程内容,其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开设课程学分,一学年补考、重修后仍有6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原则上予以退学处理。

第九条  在校三年期间,学生须修满6学分院级公共选修课程;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等。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专业系部商定,并报学校批准。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将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或其他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将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单招、五年制大专、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在第一学期各门课程修满学分后可申请转专业一次,经学校公示后在第二学期开课前转入新专业;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学校优先考虑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我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我校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跨省转学的,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我校学习者,原校所学的课程考试合格者可申请我校相同课程免修,原校未修课程须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某些特殊原因,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即3年制不超过5年、5年制不超过7年内应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六周左右)者,应予休学;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将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其最长学习年限可再延长2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可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原则上应降级,即转入相同专业的相应年级就读;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相近专业就读。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或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六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的;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没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并送交退学决定书于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院内发布公告,公告五日后即视为送交。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例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补办毕业手续:在经批准同意的延长学习时间的年限内修满学业者;学生已获得结业证书,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成绩合格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通过者;凡毕业设计、顶岗实习不及格者,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回校重做毕业设计、顶岗实习(毕业实践报告),成绩合格者。

审核合格后补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后仍不及格、或逾期者,不再补办毕业手续。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申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校每年将已颁发毕(结)业证书的学生信息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学生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查询。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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