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
工会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2011年修改)
第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中国教育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二条 学校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法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 学校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四条 学校工会支持校行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权威,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条 学校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作。校工会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支持基层工会的工作,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把校工会建成“职工之家”。
第六条 凡本校的正式教职工和正式聘用人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
第七条 教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同意,校工会批准。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校工会、基层工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反映教职工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享受工会各种待遇;
(六)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所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科技文化知识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爱岗敬业,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任务;
(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学校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维护教职工内部团结,友爱和互助互济;
(五)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在分工会或工会小组提出,分工会或工会小组签暑意见,报校工会批准。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籍须经所在分工会或工会小组讨论通过,报校工会批准。
第十二条 工会实行民中集中制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二)学校工会的各级组织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学校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是其各级教代会和所产生的工会委员会;
(四)学校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有权撤换和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成员;
(五)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二会合一制;
(六)学校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七)校工会要经常向各基层工会通报情况,听取基层工会和会员的意见,研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各基层工会向校工会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各系、直属学院和会员人数在30人以上的单位成立分工会,其他处室(部门)成立工会小组。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应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采用差额(差额率一般为20%)方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和不选举某人。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情况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通过,并报校工会批准。分工会或工会小组所在单位、部门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校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代会合开)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关于工会经费审查情况的报告;
(三)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届期一致。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额二十条 各分工会委员会,由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席由分工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开展工会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积极组织开展劳动竞赛、文体活动和其他活动,做好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
(四)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
(五)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
(六)收好、管好、用好工会活动经费,管好工会财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工会要努力建设一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热爱工会工作,熟悉工作业务,受到教职工信赖的工会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应做到: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科技、文化、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三)坚持实事求事,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学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先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工会组织要建立健全干部培训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支持他们的工作,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 会费;
(二)学校行政按全校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经费(其中上缴省教育工会40%);
(三)校工会按一定比例下拨分工会和工会小组活动经费。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体制。经费使用按上级工会和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会经费、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组织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