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开放大学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日期:2025-06-16 11:18:41  发布人:crjyxy  浏览量: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电大成人专科学生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成人教育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湖南电大)成人教育学历教育专科各专业学习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一)凡异校注册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异校注册学生是指甲校注册乙校就读、双方协议转学的学生。

 

(二)降分录取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得转入非降分录取专业,只能在降分录取的同类专业之间转学转专业。

 

(三)提前批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四)定向、委托培养和联合培养学生不得转学。

 

(五)不同层次、不同学制和不同学习形式之间不得转学、转专业。

 

(六)文科类专业不能转理科类专业(文理兼招除外)。

 

(七)一般专业转国控专业(医学类、教育类、司法类、公安技术类),需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八)入学未满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学,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九)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转学。

 

(十)严禁收取转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与转入两所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6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 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七章  毕 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毕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我省电大成人专科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实行省电大、市州电大分级负责制度。省电大负责毕业证书的统一管理,包括毕业证印制计划的制定及印制过程的质量和安全监控;毕业证书的征订、下发、使用情况统计、毕业证书的销毁,向市州电大发放毕业证书、对市州电大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控、对市州电大毕业证书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备案等;市州电大负责毕业证书的申领、使用情况的统计和上报、作废毕业证书上交省电大等。

 

第二十五条  市州电大配备专门的毕业证书管理人员,承担毕业证书管理相关工作,同时填写《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管理人员备案表》(附表),报省电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变动,须事前进行交接,交接无误后有关管理人员方可离岗,并及时向省电大学籍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成人专科教育毕业证书由省电大按照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关于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规范格式的规定统一印制。

 

市州电大和县级电大都不得自行印制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成人专科教育毕业证书由省电大、市州电大建立分级毕业证书出入库制度;毕业证书出入库须进行制作流水号的登记。

 

毕业证书存放库必须完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等设施,保证毕业证书的安全与质量。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保管市州电大根据当季毕业生数和毕业证书留存情况,在省电大规定的时间,向省电大征订申领成人专科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市州电大使用毕业证书时,要认真核对毕业生信息、毕业证书对应的学历层次及专业等,保证毕业证书打印内容的准确、清晰,避免毕业证书的浪费。

 

当季办证结束后,市州电大根据当季毕业证书使用、作废、剩余情况,填写《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使用情况统计表》(附表),并报省电大。

 

第三十条  省电大、市州电大建立成人专科教育毕业证书管理档案,对毕业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成人专科教育毕业证书由省电大负责统一报废、销毁。省电大严格按有关要求对报废毕业证书的类型及其流水号进行登记。

 

市州电大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销毁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因管理人员失职或保管设施不完善造成毕业证书丢失,市州电大必须追究管理人员及当事人的责任,并将丢失原因、过程、处理结果、丢失毕业证书的流水号等报省电大学籍管理部门。由于失窃造成毕业证书丢失,市州电大须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将公安部门的受理证明和毕业证书流水号报省电大。发生毕业证书丢失事故的,省电大将立专案查处。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广播电视大学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政策、规定调整,按国家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