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湖南开放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23-04-19 10:59:52  发布人:baoweibu  浏览量:7

湖南开放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学校教学、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保证消防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

第二条学校的法人代表( 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在学校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校属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坚持常抓不懈,确保安全。  

第四条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学校消防安全,保护消防器材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实行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责任,并严肃进行处理。

第六条校属各单位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单位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第二章消防责任和组织领导

第七条学校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法定代表人(校长)任组长,副组长由主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副校长及其他分管副校长组成,成员由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保卫部履行学校消防安全办公室的职能。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领导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副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为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落实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校属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分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保卫部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教育、检查、指导、监督整改的落实,有权对校内消防违章、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消防职责划分

第十一条保卫部负责全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检查、指导、监督校属各单位消防措施的整改和落实以及常规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测、配备、维修、更换。

第十二条校属各单位、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后勤基建处负责其所属部门、所属物业以及校内基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学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学生公寓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校内居民住宅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居民住户家族自已负责。校内出租的场地和房屋,由出租单位或出租人共同负责消防责任;外来人员居住校内由雇用人单位和当事人共同负责消防责任。

第四章火源、电源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不得擅自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报批。

第十七条  因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需要在非重要部位场所进行焊接、切割动用明火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由使用单位(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并现场进行监护。

第十八条学校举行重大庆典、重大外事活动燃放焰火、烟花爆竹,坚持“谁燃放、谁负责”的原则,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学校保卫部备案,经公安部门批准,选择空旷的地点燃放。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不准随意燃烧物品;学生公寓内不准焚烧废纸垃圾,学生寝室内不准使用 “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和明火。

第二十条居民住宅(包括临时工宿舍)内严禁使用易燃液体引火生炉。严格加强炉灶煤火的管理,地面周围不得有可燃物、煤渣煤灰应及时用水浇来,做到人离火灭。

第二十一条后勤基建处建立健全学校用电管理规定,加强用电设施与线路和安全检查,对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网院学生工作处(部)及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公寓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学生私接乱接电源,禁止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防止触电人身伤亡和火灾事故。

第二十三条校属各单位对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装置。电气装置的接地或接零,应符合规定,设施所属单位要做好防雷、防漏电、防静电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居民家庭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禁止违章用电,超负荷用电。室内装修更改或增加电源线路、安装电器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施工,不得擅自拉接安装。

第五章   重点单位(部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安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以下单位(部位)为我校校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1.1-7栋学生宿舍;

2.校财务室;

3.图书馆及各阅览室;

4.远教楼6楼学校档案室;

5.技术中心;

6.各二级学院计算机实验室;

7.体育艺术馆;

8.配电间;

9.数控车间;

10.启圣公司教材库房及后勤基建处库房

11.远教楼负一楼学术报告厅

12.电教楼

13.终教楼?

校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校保卫部派专人重点管理,重点部位的隶属单位必须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档立制、定岗、定责,责任到人。

第二十六条校属各单位要根据“四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危险性大)原则,参考《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凡被确定为重点部位的,须报保卫部备案,并做到建档立制、定岗、定责,责任到人。
   
第二十七条学校重点部位局部装修、维修工程,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区和使用区设置隔离屏障,严格隔离。使用明火作业时,要保证现场清洁,并检查是否影响周围安全,配置灭火器材,专人监护。
   
第二十八条体育艺术馆、学术报告厅、图书馆举办大型活动,管理单位和举办单位必须向保卫部申报,保卫部派专人和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活动场所安全。活动前由专业人员对电气线路、疏散通道、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停止活动或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重点部位内部以及配套房屋,不得出租进行生产和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条学生宿舍内和重点部位值班室、办公室禁止私接电线、电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吹风机等电热器具,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气炉、煤油炉等灶具。严禁乱扔烟头和易、可燃物。严禁在宿舍区和重点部位周围焚烧易燃杂物和燃放鞭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要做好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定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和奖惩制度。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具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实验室,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三十三条生产、实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实验室,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或研究。

第三十四条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经院、处一级领导批准,报保卫部审核,由专业部门批准,限量购买、使用。使用单位要设专用仓库按规定存放。按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的原则,设专人负责管理,对使用负责人、使用地点、使用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剩余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得随意丢弃、销毁或转让,如需转让的必须报管理人员作好增、销记录,保证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三十五条  可能发生燃烧、爆炸、气体泄露对人体和财产产生危害的生产或实验,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生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不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生产和实验。

第三十六条加强对遇热、遇潮、受阳光照射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地管理,运输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存放地点特别注意防热、防潮、阴凉通风,做好防自燃、防爆炸事故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实验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和“禁止吸烟”标志,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第三十八条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废料、废气、废水、废渣,不得随意丢弃、倾倒、销毁或转让,处理前必须报有关安全监督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第三十九条单位和用户在使用液化气、管道天然气时,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对使用的气体钢瓶,应定期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严禁非专职人员对气瓶、管道进行灌装、拆缷、修理。

第四十条从事运输、储存、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十一条学校范围内所有超市、商业门面、摊点等禁止经营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第七章建筑、装修、维修管理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必须写出申请,报后勤处和学校主管领导签批意见后,附上有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图纸等材料送保卫部审核,签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未接到批准意见书,不得施工。工程完工后,必须报请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不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未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私自搭建的建筑一经发现,立即由私自搭建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拆除,学校保卫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十三条临时建筑使用期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同意的使用期为准,到期由建筑单位或学校后勤处负责拆除。如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四条室内装修和大型维修工程,必须按现行消防规范考虑消防设施的增设、维修或改造。增设、维修或改造消防设施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后,由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经检测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八章消防器材设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消防器材实行消防责任区域管理,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维护保管好本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设施,非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禁止他人运用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四十六条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必须由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须经校保卫部审核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由校保卫部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统一安排进行,所需经费由学校负担。

第四十八条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生产、经营、承包单位和个体商业门面,必须按规定自行解决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以保证灭火需要。

第四十九条保卫部应经常开展消防器材设施检查,指导各单位加强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认真做好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补充和换药工作。

第九章消防宣传教育、检查与整改

第五十条校属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对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处要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各学院团委、辅导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作用,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制度,保卫部每半年要组织本校师生员工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一次防火、灭火专业知识和技能讲座和培训。

第五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的日常检查工作,学校保卫部负责对全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隐患排查工作,发现消防隐患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由存在消防隐患部门确定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对因条件所限,短期整改不了的火灾隐患,学校纳入整改计划逐步解决。

第十章责任追究和违规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1.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指出两次以上不改正的;

2.私接乱拉电线、电源,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或灶具的;

3.违章储存、使用易燃、助燃高压气瓶的;

4.在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部位和严禁烟火部位吸烟或动用明火未申报,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5.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6.特殊岗位没有上岗证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7.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经指出不改正的;

8.损坏、挪用消防器材的;

9.拒绝或刁难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的;

10.发现火险事故未上报,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1.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

12.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规冒险作业的;

第五十五条有上述十二种行为,已受到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下的,学校不再给予个人行政处罚;如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学校将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院、处级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安全管理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降职处分。

第五十六条有上述十二种行为,而导致火灾发生,在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处罚的同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直接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给予行为人或直接防火管理人员通报批评,并分别承担一千元以下经济损失;对火灾事故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安全管理人,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直接财产损失五千元至二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给予行为人或直接防火管理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分别承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经济损失。对火灾事故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安全管理人,学校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直接财产损失二万元至十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给予行为人或直接防火管理人员记过、记大过或降级、降职处分,并分别承担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经济损失。对火灾事故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安全管理人,学校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降职处分。

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或受到拘留或刑事处罚的,学校给予行为人或直接防火管理人员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对火灾事故单位的院、处级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安全管理人,学校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因个人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火灾事故或爆炸,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五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要根据消防安全工作分工和职责,对职工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结果直接与绩效考核挂钩并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五十九条保卫部对本办法负责解释与监督。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开放大学(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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