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湖南开放大学机动车辆出入停放及收费 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04-17 10:49:27  发布人:baoweibu  浏览量:18

湖南开放大学机动车辆出入停放及收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改善校园通行环境,维护校园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根据湖南省长沙市相关文件及长沙市天心区发展改革局批复(天发改价审2021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含原农机所与上大垅校区)所有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出入停放的管理。

  学校保卫部门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出入与停放管理

 车辆按学校指定的通道进出,学校委托物业公司对车辆进出校园进行管理。物业公司负责停车服务、停车管理、闸机及服务器维护、收费票据发放、对账等工作。

第五条 驾驶人应在规定停车场(位)有序停放车辆。严禁在消防通道、禁停路段、人行道、校园主干道、楼栋主要出入口等地点或场所停放车辆,否则进行锁车处理,再次出现上述违规停车行为的,纳入车辆出入管理系统“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第六条 驾驶人应严格按照国家交通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安全行车。驾驶人在校内行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二)超过校内限速25公里/小时行驶;

(三)鸣笛;

(四)夜间使用远光灯。

车辆在校园内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的,由驾驶人自行报告交警部门与保险公司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保卫部门做好配合调查工作。如对学校道路、设施设备、树木等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严禁报废车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车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化物品及漏油的车辆进入校园。

第八条 学校只提供停车场(位),驾驶人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停车后要关闭好车辆门窗、上好锁、车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如有物品丢失或发生车辆损坏、刮擦、被盗等其任何损害,学校不承担责任。驾驶员应自觉维护停车场(位)的卫生,不得乱扔垃圾。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与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区域内堆放物品或以其方式占用车位。

第十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必须服从学校保卫部门安排的安保指挥和管理。网院在校学生车辆原则上严禁入校。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进出校园的车辆,按以下方式处理和收取校园资源占用费(以下简称“停车费”)。

(一)A类:学校公务机动车辆(含各分校来校执行公务的车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来校执行公务、洽谈业务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持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其他经特殊批准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二)B类:教职工车辆,包括学校在职教职员工、离退休老同志、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外聘老师(教学时间内)、劳务派遣人员的机动车辆,免收停车费。

原则上每位教职工只登记一台免费车辆,其中居住在校外的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以家庭为单位,免收台车的停车费。教职工配偶为非校内教职工的,可增加登记1台家庭车辆为免费车辆。

居住在农机所内职工车辆参照B类执行,所有居住地在农机所内车辆只能停放在原农机所车场内。

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校企合作单位,合同约定数量的免费车辆参照B类车辆执行。

(三)C类:工作地在校内的经营性单位、与学校有长期业务关系往来的合作单位与机构、校企合作单位合同约定免费数量外工作人员车辆、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的业主(门面、食堂档口、食堂工作人员等)通过买卖在校内拥有产权房屋的非教职工住户以租赁合同方式租住在校内的非教职工(含原农机所与上大垅校区)的机动车辆可以向学校保卫部门申请办理月、年,并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后,录入车辆管理系统。收费标准为校园地上停车位100元/月、1000元/年,终教楼地下停车位150元/月、1500元/年。

(四)D类:临时来校车辆,按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停车费,首小时内免收停车费白天时段(7:00-20:00),每小时2.5元,计费时间段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收费;夜间时段(20:00-次日7:00),每小时1元,计费时间段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24小时内限价30元

第十 超过规定数量的教职工及家属车辆可以参照C类车辆执行。与学校合作的延年酒店客户车辆按其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四章  车辆信息审核及录入

第十 A类和B类车辆,由驾驶人准备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的电子照片,通过学校的“企业微信—掌上开大—平安开大”按步骤进行申请,经保卫部门审批后,由保卫部门管理人员录入校园车辆管理系统。未录入系统临时来校的A类和B类车辆,凭保卫部门发放的免费通行票出校园。

第十 C类车辆,申请人准备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合作协议或租房、购房合同等材料的电子照片,由学校教职工作为联系人(或由保卫部门指定联系人),按本章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申请,经保卫部门审批并到学校财务处缴费后,再录入进校园车辆管理系统。

第十 参照B类、C类车辆执行的校企合作单位车辆,申请人准备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的电子照片,由校企合作单位管理部门作为联系人,按本章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申请,经保卫部门审批后录入校园车辆管理系统。参照B类、C类车辆执行的原农机所内职工车辆和有产权的住户及商户车辆,申请人准备车辆驾驶证、行驶证、房产证、租赁协议等电子照片到保卫部门办理免费车辆

第十 大型活动期间,保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部门申请,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打开道闸,所有车辆免费通行。“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及春节放假期间,所有进出校园车辆免收停车费。

 

第五章  车辆延期及变更

第十 已录入车辆管理系统的免费、月租车辆在有效期结束前10日,车辆申报人通过校内联系人到企业微信号办理延期手续,否则,超过期限的车辆按临时车辆收取停车费用。变更车牌或更换车辆的需要重新按流程报备。

第十 已录入车辆管理系统的免费停放车辆所有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或与学校解除合作关系时,由所部门报告保卫部注销车辆免费停放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 车辆类别和收费标准核定与监管

(一)保卫部门根据学校人事处提供的教职工(含离退休老同志、聘任制教职工、劳务派遣教职工、各二级学院提供的外聘教师名单以及资产管理处提供的校企合作单位人员名单,核定所有车辆类别和收费标准。

(二)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免费车辆审批及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对审核审批中的失职失责、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学校财务处对所有收费进行管理,设立专门账户,按规定缴纳税款,并接受省、市物价和税务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二十 车辆收费使用专用票据,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出具。实行月、年办卡收费的车辆,提供正规机打票据。实行临时收费的车辆,由门岗安保向车辆驾驶人员提供车辆收费使用专用票据。

第二十 所有出入口的临时停车收费,均通过扫二维码的方式收取,严禁工作人员收取现金。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2年121 日起施行。原《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机动车管理办法》《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校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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