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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死缓
日期:2009-01-09 00:00:00  来源:[db:出处]  浏览量:407


   

  日前,湖南电大法律援助中心承接的法律援助案件“陶玉春等贩毒案”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被告人陶玉春由死刑改判死缓。这是我校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由湖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的第一起法律援助案件。
  2007年12月24日,湖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求,指派我校刘建宏、奉广晖两位律师担任“陶玉春等贩毒案”中被告人陶玉春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刘、奉两位律师仔细查阅了相关案卷资料,并前往长沙市看守所会见了羁押该处的受援助人陶玉春。一审法院判决陶玉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据显示陶玉春确实参与贩毒,但两位律师认为部分事实尚有疑点。按照“疑罪存无”的原则,部分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犯罪情节大大减轻,故不需立即执行。在会见中,受援助人陶玉春表示深深忏悔和对生存的强烈渴望。两位律师深感责任重大,决定尽全力为陶玉春进行辩护。
  通过对案件的反复研讨,两位律师决定从三个方面为陶玉春进行辩护。一是一审判决中认定陶玉春参与贩卖毒品的数量为499.902克,但有确切证据证实的为299克;二是陶玉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三是陶玉春有立功行为,应当在量刑上予以体现。2008年5月8日,该案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公开审理,奉律师出庭发表辩护意见,得到合议庭的重视。2008年12月24日,该案审结,二审法院采纳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陶玉春进行改判,给了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