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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德义副校长为湖南日报撰文 提出实践标准客观化几种形式
日期:2008-11-24 00:00:00  来源:[db:出处]  浏览量:388


      正值全省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之际,11月20日,我校周德义副校长在《湖南日报》理论版发表《实践标准客观化几种形式》一文,提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标准客观化的几种形式。
  文章指出,3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实践真理标准的确立,解除了教条主义、经验主义、本本主义的禁锢,极大地解放了中国人民的思想,激发了人民的创造热情。但是,巨大的成功后面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我们片面以“发展”作为尺度、标准来规范我们的言论和行为,以经济发展,特别是以GDP指数作为真理标准来衡量我们干部和政府的政绩。寻根究底,追本溯源,问题是源头还是在实践标准上面,或者说在真理标准上面。“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必须弄清楚这个“实践”有一个前提必须坚持,即这个“实践”必定是正确的实践,是真理的存在,是客观的化身。
  文章认为,一般而论,只有正确反映了客观存在和客观规律的实践,才是正确的实践。而唯有正确的实践,才能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具体说来,有三种形式是值得肯定的:
  一是千百万人民群众的实践成果。这种实践相对于个人实践来说是“大”的实践,是具有更大意义与范畴的实践,是千百万人的智慧和实践活动的结晶。
  二是科学的实践观。即符合客观规律的实践。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是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正确反映。规律的客观存在与认识,为我们的认识或思维提供了思维真理性的前提与基础,也为我们的主观与客观、思想与实际的同一性提供了有力的证明,经过反复实践的经验性的验证,正确的规律性的认识,可以成为我们判断事物的标准。因为这种认识是源于实践的,是实践形成的标准,是正确实践的成果和体现,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因此,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持续科学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三是实践对象的评价。一般地说,如果认识的客体是人,那么,客体认识比较主体认识,更靠近客观存在。因为客体与主体比较,更加了解自身的需要。中国共产党人的服务对象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因此,我们应当把决策权、检验评价的权力交给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我们制定政策、衡量工作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党政办)